读史阅世(全本) 作 者: 张元济-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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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世随笔(44)
一、山西高等学堂现为教会中人管理,其卒业学生奖给举人、优拔贡者已两次矣(昨见山西巡抚咨文,请于本系举人者,奖给实官。此层亟宜并入,改定奖励章程办理)。其他教会学堂援例以请,恐难拒绝。则何如先为之地,免求而后许?而转立于被动地位也。
二、今各省学堂聘教会学生为教习者,不知凡几,即京师学堂亦有之。其他如税关,如邮政,如铁路,如电报,无一不有教会中人执役其间。此皆国家之所任用者也,亦既不能不任用矣,则又何惜此奖励乎?且于其学堂毕业之时,不得受考验蒙奖励。及后来任用之时,设令追念前日,必有疑国家之歧视者。此念一萌,无数之障窒生矣。
三、现在留学美国学生有毕业大学堂(如耶尔、如康奈尔),而得博士学士学位者,以元济所知,颇有彼教中人。设不奖励,何以劝将来;设不擢用,何以行新政。引此拒彼,于事亦未为平也。
以是之故,而耶教学生之不宜歧视明矣。然元济更有请者,方今各国教育几无不与宗教相杂,实积千百年之阅历始能及此。本部奏请明定教育宗一折,春秋释奠及孔子诞日必在学堂致祭,实已糅合宗教教育为一,与上文所言教育公理及近日全球公许所谓信仰自由者未免不合。此章程实含有凡不拜孔子者,即不得入学堂。彼奉耶教者虽为中国人,我国家亦不教育之意。将来教会中人持此相诘,恐将无词以对。倘彼或竟发明此义,建学招生,岂非更张其势力乎?且各学堂华教员之奉耶教者,必不遵办(昔在南洋公学屡见此事。前山东学堂学习赫士,因此大起争端信),其将辞去之乎?则教习多虚,而且招外人之诮谤,其将默许之乎?掩耳盗铃,何贵有此章程,其将明认之乎?则教员以身作则之道又将何在?惟事已具奏,无可挽回。必不得已,则于学堂章程中补列一条:许学生之奉耶教者免其行礼。有此一法,亦未始不可补救。元济今为此言,亦知必为世人诟病。然真理所在,不敢不言,或不责其狂戆也。
就学堂章程草案致学部堂官书
(1906年)
谨按章程各条,大都以裁抑外人,勿令有妨我国政教为旨,保存国粹,完固主权。陈义至高,极可敬佩。惟立法贵于能行,而外交尤宜审慎。咸丰八年,法国条约第十款,有法国人可以建造学房字样(只限在通商各口);咸丰十年,法国续约第六款,有将所充学堂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钦差大臣转该处奉教之人(原文未曾指所充学堂在通商口岸,抑在内地)等语。是国家已明许外国人在国内设立学堂,且明许教士设立学校矣。约文仅有学房学堂字样,甚为浑括,并未指定何种学堂。是第四第五第八第九等条,与条约未能符合。宜酌者一。
外国人所设学堂遍于各地,无不与教堂相附,盖亦视为传教之一事。按诸咸丰十年法国续约第六款“任传教土在各省租买田产,建造自便”及光绪二十九年美国新约第十四款“美国教会准在中国各处租赁及永租房屋地基,作为教会公产,以备传教之用”之语,恐不能令其移归使馆界及租界以内。宜酌者二。
原议亦谓“此项章程颁发以后,或外国人出而反对,或虽不反对而竟不遵行,确为事实之所有”等语,然仍定此章程者,无非欲张我国固有之权也。然元济窃谓:欲张主权,宜就切实可行之处为之,而不宜于空虚无着之处为之。且此项章程一出,设外国人据以上所列约文来争,责我违约,恐将无词以对。鄙见目前断断不宜发布,且俟后来机会可也。
李君景濂、汪君康年、彭君绍宗皆主不干涉,然于外人所设学堂有所疑忌。然元济窃谓可以不必。以宗教言,用近日信仰自由之旨,便无墨碍。详见教会学堂议略,兹不赘述。以政治言,则欲谋其国,必愚其民。政法海陆军之学,皆所以觉民强国之具。盗兵寇粮,彼岂无惧?谓有来者,欢迎不暇,而何必拒绝之也。
查日本于外国人在境内所设学堂,绝不干涉。陈君毅译日本明治三十五年一月出版木场贞长所着《教育行政法总论》第四章曰“奉耶稣教之学校不受内务省之管辖,不受文部省之监督,自得一种治外法权之姿”云云(见总论第十二三页)。固由日本教育宗旨不欲牵涉宗教,然亦未始非因国力不足,故为退让也。此正日本外交之妙,似可师法。凡外人设立学堂,听其自便。一面赶紧定立各学堂章程及奖励章程,奖励之法只能用学士博士名号。以官立大学堂卒业者为限,其他无论官立公立私立概称某学堂卒业生,不加奖励。将来选为官吏,必须别加考试。如此则外国入所设学堂之学生,亦皆就我范围,而不能全然抛弃中学矣。
阅世随笔(45)
协和医学堂来请存案。现在各项章程未定,只宜复以本部甫经设立,正在核议一切章程,俟章程定后,再行核办。将来订立章程,似可声明“凡公立私立学堂,无论在本部呈请立案与否,本部有监督管辖之权,但视为可以无需者则免之”等语。既有此条,则将来许其立案,亦两无窒碍矣。戴君展试所议宗旨相合而议论不能尽同,故另具议略。合并陈明,是否有当,伏候钧裁。
为寺庙办学致学部堂官书
(1906年)
昨于文案处,见佛教学务公所禀牍两件,并未交议。然元济窃谓其事颇关紧要,不敢缄默,谨为我堂宪言之。
各省绅士思得寺产以兴学堂办理不得其平,于是有浙江隆兴寺水陆寺之案。自去年三月十八日奉上谕保护寺产,僧徒之心稍安,然各省建设学堂。仍有封闭寺院者(去年汉口官场争之最烈)。向日僧徒大都托庇绅士,使其地绅士皆以分拨寺产建设学堂为然。则虽有保护之谕旨,而缁衣断发之流要能叩君门而陈诉也,故其始稍安而终不免于自危。一二有识者思为先发制人之计,捐产兴学,名则急公,实则自卫,用心之苦,亦大可怜。且此种饱食终日无所用心之人,必终归于天然之淘汰,其欲保护,亦不能有教而无养也。元济以为遇有此事,俱宜竭力提倡,许以保护。而不宜淡漠视之,其益有四,试举如下:
一、可以杜绝外人之觊觎。日本僧徒时欲执我国佛教之权,浙江福建湖南广东事已屡见。窥破我国近日内情往来,寺无不以劝设学堂为词。今中国僧徒既能自设学堂,又得本部之保护,外人亦无从抵隙而入矣。
二、可以增进社会之生计。僧徒不耕而食,不织而衣,亦一种无业游民也,使能稍有普通之知识。而责其注重农林工艺,合全国之僧徒而皆为国生利,其裨益亦岂浅也。
三、可以图风俗之改良。佛教虽衰,然在下流社会势力犹盛。着僧徒稍有普通知识,必能启导愚民,减杀迷信。
四、可以补助教育之普及。官立学堂断难普遍,必须借公立私立以为之助。寺僧捐款兴学,亦公立私立之一种,为数虽少而则自成多矣。
使其为之,利固可见。若不为之,害将立至。僧徒栗栗自危,欲自设学堂以为抵制。而在上不加维护,必仍为不肖官绅所鱼肉,则惟有相率而归于日本已耳。元济窃恐数年以后,天主教案又将增一释氏教案也。即此一端,而害已不可胜言矣。前日佛教公所两禀,窃以为宜加奖励之语,转咨该省,饬属切实保护,并将办法呈报本部。将来派员随时查究,再于注册一层,则我国对于他教究竟如何待遇,尚未定见,不可遽许。以后遇有此等禀牍,均宜照此办理。然此不过一时应付之法,而统筹全局,则宜由本部专折具奏。切陈利害,恳清明诏,晓谕僧徒。然后由本部调集各省着名寺院住持,到京会议,妥拟章程,期于彼此相安,实事求是。至道教亦可仿照并办,似于宗教教育前途不无裨益。元济为维持大局起见,急迫上陈,伏维垂詧!
议管理留学欧美学生办法致学部堂官书
(1906年)
昨奉钧谕,属将所知留学欧美诸生开呈名单,以备录用。仰见堂宪求才若渴,钦感无既。元济闻见有限,所知者不过数人,所未知者为数尚众。方今需才孔亟,任其废弃,殊为可惜。拟请电达英美德各国驻使,查明毕业诸生姓名籍贯、学科年期,分别已未回国。即日电复本部,并传谕告诸生之未回国者,即日内渡(其愿留外国精求深造者,许自陈请信)。由本部奏请奖励录用(届时择其尤者数人破格录用,其他或派办学堂,或荐充教习,或令兴实业。总有用处,决不至于为难,俗所谓乐得做现成人情者是也信)。如是则士心归附,必乐为朝廷效用。而凡留学外国及本国学堂肄业诸生,皆知所感奋矣。然既任用留学生,则凡留学生之未毕业者,本部不可无管理考核之法(留学日本人数太多,当别论,此专论在欧美者信),按日本国派遣留学外国学生,除海陆军省、农商务省、递信省所派专归各该省管辖外,其他皆由文部省直接管理。本部既设,应仿照定一章程,然欲定章程,欲加管理。有亟应办理者若干事,条举如下:
一、查明各省咨送西洋学生公文。造具清册,有不全备者,速咨各省补报,以便查考。
二、另刊表式。分咨各国驻使,转交学生自行填注,汇齐送部。
三、各省官派学生。学费参差,有同在一堂而学费丰啬不同者,有程度较浅而学费反优者,此极不妥。宜俟前两事办到后,再取而整齐划一之。
阅世随笔(46)
四、各省官派学生。闻有程度极浅者,应电饬留学毕业诸生,就近详细查考,汇报本部。如距卒业时尚远,宁给归装,令其归国。以其学费匀给他省学费短缺之官费生,或另派本省程度较高之学生,或转给愿改官费本省或他省之私费生。临时由本部酌夺办理。
五、官费生有半途停给者,私费生接济中断者。本部应量其学业之程度资给之(其函电交驰,属元济代为设法者,已有五六人),前此各省选派学生。凌乱驳杂,及今为之,犹可补救。右陈各款皆补救之法也。前车已覆,来者可追。谨再将以后选派留学欧美办法条举如下:
一、拟定留学章程。凡嗣后留学诸生均宜遵照办理。
二、拟定考验程式。发报布告,凡自问能及格,并愿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