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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迈克尔·波特_竞争论-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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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 中现象。一个 竞争力的产业 会带动另一个 产业的竞争力 , 
彼此之间又进入相互强化的过程。日本在消费电子产业的实力, 
带动对记忆芯片、集成电路的需要,进而形成半导体产业的成 
功。比起在电脑产业其他领域的表现平平,日本在笔记本电脑 
方面的实力,反映出它在其他可携带、轻薄产品上的优势基础, 
以及由计算机与手表产业带出的液晶显示器的专业实力。 
一旦产业簇群成型,整个产业群便开始相互提携。所带来 
的好 处会朝前、后 、水平方向流 动。某一个产 业的激烈竞争 , 
会通过企业分割、议价实力的竞逐、大企业多元化动作,而对 
簇群 中的其他产业 造成影响。由 簇群内其他产 业带来的力量 , 
会借由刺激研发方法的多元化,并使新的战略和技巧更容易引 
进,而带动升级。与竞争对手多有接触的供应商或消费者的引 
荐、扩散。产业簇群内令人意想不到的交互关系,会带来一些 
新的竞争的方式与新机会的想法。产业簇群成为一种工具,使 
其中成员维持多元化,并克服只重视内部、惯性与缺乏弹性的 
弱点而且包容那些有碍竞争升级与进入新产业的竞争对手。 
政府的角色 
在国家竞争力的持续辩论中,最富争议性、也最模糊的话 193 
第二篇 
地点的竞争力

题,就是政府的角色。许多人将政府看成产业的支持者或实质 
协助者,利用政策直接影响战略性产业或目标产业的竞争表现。 
其他人则接受“自由市场”的概念,认为经济运作应该留给那 
只看不见的手来决定。 
这两 种观点都不 正确。根据它 们的逻辑推 理,长期而言 , 
两者都将导致侵蚀国家的竞争能力。一方面,呼吁政府对产业 
提供协助的人所提出之政策,就长期而言,反而会对企业造成 
伤害,让它们更需要协助。另一方面,呼吁降低政府介入的人 
却忽略了,政府在打造产业环境和组织架构,以及创造一个能 
刺激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环境方面,所扮演的合理角色。 
政府适当的角色是催化剂与挑战者;它应该鼓励或促使企 
业提升想像力,迈向更高层次的竞争优势,即使这个过程先天 
就具有痛苦和困难。政府无法创造有竞争力的产业,只有企业 
自己才办得到。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在先天上便无法做到公平, 
惟有按照钻石体系的基本条件运作,才能获得成功。不过,政 
府在传递并丰富钻石体系力量上的角色,可说是十分重大。政 
府政策能成功,因为它创造一个企业能从其中获得竞争优势的 
环境,而非政府直接介入整个过程;惟一的例外是,整体经济 
还在开发阶段。所以政府的角色是间接的引导,而非直接的干 
预。
日 本政 府很了 解自 己的 角色 ,包括 该国 在各 竞争发 展阶 
段 的点上 ,政 府角色 都能 随经济 的演 进, 而适当 地转 变。通 
过 刺激 先 进产 品 的早 期需 求 、并 面对 需 要最 新 技术 的产 业 、 
营 造共同 合作 计划的 含义 、设立 奖项 以奖 励品质 ,进 而追逐 
能 强化钻 石体 系力量 的政 策,日 本政 府加 速创新 的步 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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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正如 其 他国 家 的政 府官 员 ,日 本官 僚 也会 犯 同样 的错 误 : 
企 图操控 产业 结构, 长期 保护 市场, 屈从 于政治 压力 保护无 
效 率的零 售业 、农夫 及经 销商 与工业 品的 公司, 使它 们免于 
竞争的威胁。 
在追逐国家竞争力时,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政府犯下相同的 
错误,其实并不难了解,原因在于:企业竞争的时机与政府执 
政 时间不 同。产 业要 创造竞 争优势 ,通 常需要 1 0年以 上的时 
间—整个过程包括人员技能的长期提升,在产品与制造工艺 
上投资,建构产业簇群,并渗透国外市场等。以日本汽车工业 
为例,厂商进入出口阶段是2 0世纪5 0年代,但一直到了7 0年代, 
才达到强有力的国际地位。 
但在 政治上,1 0年等于永 恒。通常,政 府最喜欢的政策 , 
是那些很容易就能察觉的短期利益,例如补贴、保护、合并等。 
问题是,这些政策只会延误创新。大多数重要的政策,不仅速 
度太慢,而且需要政客付出太多耐心;或更严重的,还会带来 
短期 的阵痛。将受 保护的产业自 由化,短期内 看到的是破产 , 
但不久之后便会看到更强大、更有竞争力的企业。 
带来静态、短期成本优势的政策会不知不觉地对创新与动 
力造成伤害,这也是政府产业政策最常见的错误。在等待援助 
的期待之下,政府很容易采用一些可避免“浪费”研发资源的 
联合计划,结果导致活力与竞争受损。即使因达到规模经济而 
节省1 0 %的成本,也容易被快速的产品和工艺改良,以及追逐 
全球市场的格局所抵消。这便是此种政策之害。 
政府在扮演适当支持国家竞争力的角色之时,有一些简单 
的基本原则:如鼓励改变、促进国内市场竞争,与刺激创新等。 195 
第二篇 
地点的竞争力

有 些特殊 的政 策做法 ,能 引导国 家获 得竞 争优势 ,它 们分别 
是: 
把重心放在创造专业性因素 
在部分基础事务上,如小学与中学教育体系、基本的国家 
基础 建设、医疗保 健等广泛领域 ,政府具有重 要的创新责任 。 
不过,创造专业性因素的种种一般化努力很少能产生竞争优势。 
反过来说,能转换成竞争优势的因素,是先进的、专业化的而 
且与特定产业或产业群相结合。诸如专业化实习课程,与产业 
相结合的学术研究,以及最重要的,企业的私人投资等机制最 
终创造出能产生竞争优势的要素。 
避免干预生产要素与货币市场 
政府通过干预生产要素与货币市场,希望创造较低的生产 
要素成本,或较佳的汇率,以协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有效率 
地竞争。有证据显示,如里根政府的美元贬值等政策,通常反 
而会对生产力造成伤害。它们通常会妨碍产业升级,以及更能 
持续的竞争优势。 
比起 德国与瑞士 的经验,日本 的做法特别 具有参考价值 。 
过去2 0年间,日本人因尼克松政府突如其来的货币贬值而受到 
震撼,其后接连两次石油危机,还有近年来的日元升值,都迫 
使日本企业的竞争优势得以升级。此处的重点,并非政府应该 
追求企图左右生产要素成本或汇率的政策。相反,当市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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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生产要素成本提高,或更高的汇率时,政府应该抗拒此种 
诱惑,并将它们推回原点。 
执行严格的产品、安全和环境标准 
通过严苛的政府法规刺激、提高国内需求,也能促进竞争 
优势。严格的产品性能、产品安全和环境影响等标准,都将迫 
使厂商改善品质、提升技术,并提供能回应消费者与社会需求 
的功能。放松这些标准,可能达到反生产力的效果。 
当严格的标准扩散到国际间,会使得厂商在发展其他重要 
的产品或服务时,被视为扮演火车头的角色。瑞典严格的环保 
标准,提升了许多其他产业的竞争优势。像新宁生产安静的压 
缩机,适合人口密集地区,因为它对住户的干扰最少。严格的 
标 准必须 搭配 快速而 流畅 的立 法流程 ,以 免耗费 资源 导致延 
误。 
严格限制产业竞争对手间的直接合作 
目前 最普遍的全 球战略,是更 多的合作研 究与产业集团 。 
我们认为,各竞争厂商从事“闭门造车”式的研究,会造成重 
复与浪费,应该通过合作努力以达成规模经济,而且个别厂商 
也可能减少研究发展的投资,因为它们不可能通吃所有的好处。 
政府也很赞成这种直接合作的想法。在美国,反垄断法开始修 
正,以容许更多研发方面的合作;在欧洲,大型计划,如攸关 
信息技术的E S P R I T,结合好几个国家的企业。这种思考的背后, 197 
第二篇 
地点的竞争力

则是欧洲各国政府的奇想。它们认为日本竞争力的崛起,似乎 
与日本通产省(M I T I)支持无数的合作研究计划有关。这一点, 
其实是根本上的误解。 
其实,更深入地观察日本的合作计划,就会发现截然不同 
的结果。日本厂商参加通产省的计划,目的是维持与通产省的 
良好 关系,以保持 企业形象,并 阻挡竞争者异 军突起的风险 , 
这些大多是防御性的理由。企业很少将最佳的研究人员和工程 
师送进合作研究计划,反而在公司内部研究上投入更多。典型 
的情况是,政府只是提供有限的经费支持这项计划。 
日本合作研究的真正价值在于,显示出新兴科技领域的重 
要性,并刺激企业的自有研究。合作计划会加速厂商对这些新 
领域的探索,并增加内部的研发经费,因为厂商知道国内竞争 
对手也在研究这些项目。 
在一定条件下,合作研发确有好处。这些计划应该针对那 
些基础性产品和工艺研究,而与企业专有优势资源相关联的项 
目。在任何领域中,合作研发的项目应该只占企业整体研究的 
一小部分。合作研究应该是间接的,参与厂商应该通过独立研 
究机构的穿针引线。组织结构—如杰出的大学实验室与研究 
中心,会减少管理问题,并将竞争风险降至最低。最后,最有 
用的合作计划通常涉及多个产业,以及需要大量的研发投资。 
推动能导致持续投资的目标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不同领域的政策在塑造投资者、经理人 
和员工的目标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比方说,规范资金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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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会影响投资诱因以及企业行为。政府应该鼓励人力资源、 
创新及有形资产方面的持续投资。或许最有力、最能提升产业 
持续投资的工具,是运用提高税率限制长期资本利得(五年甚 
至更 长),限制只能 投资在企业股 票上。企业的 长期资本利得 
诱因,也应该适用于退休基金,以及其公司目前未课税、经常 
进行短线操作的投资者身上。 
为竞争松绑 
政府如果维持垄断状态,控制企业进入特定产业,或提出 
规范竞争的价格政策,将会产生两种负面结果:当企业一味地 
与立法者打交道并保护现有权利时,会阻碍创新与竞争;此外, 
也将使产业缺乏活力,同时会造就出乏善可陈的供应商或客户。 
不过,自由化和民营化要成功,需要强烈的国内竞争搭配,以 
及一个强而有力且前后一贯的反垄断法案。 
实施有力的国内反垄断政策 
一个强有力的反垄断政策,尤其是反对横向购并、联盟和 
共谋 的行为,可说 是创新的基本 要素。今日, 流行的说法是 , 
购并或战略联盟的目的,是为了全球化,或成为国内盟主;这 
些做法其实会伤害竞争优势的发展。真正的国家竞争力需要政 
府拒绝收购、合并,以及产业龙头间的结盟;此外,本国厂商 
与外商,应该适用相同的购并和联盟标准。最后,在收购的做 
法上,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在国内与海外从事当地收购。政府应 199 
第二篇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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