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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回归的人事档案-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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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如有些内容明显不能自圆其说,“反馈”材料既讲我是通过与校方协商,被同意离岗以待调令,又说我是擅离岗位、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若书面协议不能作为手续,夏振川与我协商同意离岗,他应该负什么责任?如果真是旷工。何需要等五年之久,创下江拖厂的纪录,这种说法如何解释得过去?

  特别是面对我给江拖、给市政府转到江拖的材料所提到的重要事实,江拖的“反馈”材料不敢正视,更不敢提及解释,回避了刘焕宇称我的调出过了三个月就已经作废了的话,隐去了我连续“赖”在学校近二十天被拒绝上班的现实存在,对除名决定不盖公章、不通知本人、又不肯出具证明,不敢亮出来加以解释,……等等这些不可抹杀的事实,在面对面的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如何回避得了。况且他们在“反馈”材料里这样做的表现,在证据学上其本身就是一种默认。

  作为全权接管江拖的破产清算组,应该要求该厂的刘焕宇、以及已退休的夏振川到庭。即使这两人心虚不敢到庭,清算组也能认定无公章的“除名决定”无效,驻清算组的中院邹法官和焦法官就曾表示该决定无公章,是无效文件,可以恢复编制、续办社会养老保险等等。

  报告在最后仍然寄希望于东湖区法院,指望能够尽快给予开庭,作了特别强调:

  延误开庭,只有责任当事人所企望,只有他们才会竭力加以阻挠,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当然,本人也不会停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二月四日,我没有找到郭岚。

  十二月五日找到郭岚后,把《有关询问情况详细说明的报告》交给了她。问她说:“星期五(八日)是不是再来?”

  “不用来了,有事会通知你。”郭岚淡淡地说。

  一个星期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既不好去询问,也有些不大愿意去碰钉子。人家不愿意跟你办的事,去了又有什么用呢?估计现在又是跟我打时间的消磨战,最后贻误不办,这种可能性很大,特别是碰到我这样的案件,她会去得罪本院的同事吗?江拖会坐等东湖区法院来开这个庭吗?清算组的政府官员会真愿意坐在被告席上让她来开庭吗?

  又是一个星期过去了,法院还是没有任何动静,找这位女庭长又很是难找,找到了又还是那句话:“有事会通知你”。

  一位热心的同学对我说:“到法院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钱,而且是要现的,我认识郭岚,可以把她请出来吃餐饭,你可以好好跟她谈谈看。”

  我难置可否。一是没有钱来做这种事,就是有钱,哪拼得过一个单位?二是这件事本身就是自己有理的事,这样做岂不反而违法了?况且人民法院的法官并不会全像他所说的那样,法院毕竟是人民的法院,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法院。

  本来准备用几个月时间解决这个官司,想不到会弄成这个样子,而且法律上确实有应该开庭的规定。既然想依靠法律维权,我又不得不去面对。

  算起来,这件案子由市中院转回东湖法院也已经差不多一个月了,郭岚实际上早就表示了魏群负责的那份裁定书是错误的,中院发回东湖区法院再审复查,本来也应该是对案件在程序上的审理错误,要求他们进行复查,而且在质证时,他们就已经认定,哪里要得了这么长的时间?

  情况是越来越复杂了。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痛斥法官不作为  延误开庭急如焚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人焦急万分,郭岚却把法律书还给我,叫我去找吴卫兵说去。

  我找到吴卫兵法官,向他苦苦请求,不管是什么意见,请尽快按要求上报中院,江拖一月份即会解决完遗留问题,清算组也将撤消。

  吴法官爱理不理地说:“你的案子没有办法审理,你是一个知识分子,搞得成现在这个样子,只能表示同情,你这里什么证据都没有,我跟你办不成。”

  “怎可讲没有证据呢?江拖的‘反馈材料’就是证据,同时,这份材料又可以为那张无印章的决定佐证。”

  “那算什么证据,若以‘反馈材料’为证,那就更可以除你的名。”

  我很愤怒,前车可鉴,对于这样的法官不能再忍让了,便很不客气地说:“你讲可以除我的名,也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我同样可以起诉你。”

  “人家江拖在九五年就除了你的名,厂里就已经发了文件。”

  “那份文件没有公章,是不能生效的决定。”

  “那总是厂里的文件啥,一样可以除你的名。”

  “凡是看了那份文件的人,除了江拖的当事人,还没有谁说过是有效文件。你说这样的文件可以除名,那就是说这是一份有效文件?”

  “我可没有说那份文件有效呵,我没有讲呵,真是心脏病都要被你急得吓出来。”吴法官慌忙分辩说。

  “这是讲那份文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在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访办、市检察院,都讲是无效文件,市中院在清算组的法官、中院的书记官处都讲可以开庭,……”

  “我不管哪个办公厅,你说清算组的法官讲可以开庭,我们现在可以打电话去问。”吴打断我的话说。

  说着,他按响了桌上电话机的免提,发出了“……嘟……嘟……”的声响。

  我一愣,干干脆脆地说:“好!我们可以问问中院在清算组的焦宜松法官。”说着,我拿出了通讯录,找出了江拖的电话号码,连按了几个键号,再连声追问吴法官说:“这电话要不要打啦?是真的要打还是不要打啦?”

  吴法官进退两难,不敢吱声,愕住了一会,又说:“中院的书记官是书记官,不是法官,法官是法官,书记官是书记官,是有区别的,中院的法官个人也不能代表中院。”

  “不管怎样,你总不能就这样拖下去吧,也不管你对这件案子是怎样的看法,怎样的处理意见,总要帮我快点处理一下吧?等到江西拖拉机厂连这个单位都没有了,我还需要你审什么?”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我也管不了许多。

  “好嘛,你要我办啥?我马上就可以办,就说是证据不足,我就要你跟我拿出无章决定无法诉讼的证据来,你有这些证据,我现在就可以跟你开庭,包括跟你补发工资。你找过法律部门的人,你叫他到我这里来作证。”

  我知道他这是跟我在出难题,也实实在在地说:“在法律部门,我是找过西湖区法院行政庭的一位法官,已经好几年了,人家怎可能为我作证,这不是为难我吗?”

  “你看,这是属于民事案件,怎到行政庭去了呢?你当时只是去咨询?”

  “是呀,当时是以为属于行政案件,你若硬是要我找他来作证,恐怕他不大会来,要不我可以同你一起去,我没有办法叫人家到这里来为我作证,你什么时候会有时间?这两天行不行?”

  “不行,我这些天都好忙,法院每天下午都要为元旦唱歌排练,桌上还有这一大堆的事情要做。”

  “我怎样跟你联系?你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说着,请他给我一张纸。他不肯拿,说这里都是办案用纸,也不说号码。

  我即拿过他的笔,准备往手上记,一再问他,他才勉强说了。我找笔筒来给合上,他一把抢了过去,一副气呼呼的样子。

  该案被延误审理的可能已经日趋明显,并逐渐趋于事实,第二次终结诉讼的裁定将真正的摆在面前,到哪时,我还能说裁定有误吗?

  我无法按捺,于当天中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情况的反映报告:

  本人十一月十五日请求贵院对东湖区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提起再审的申请,感谢贵院很快发回东湖区法院复查再审,十一月二十八日到该院得知在经济二庭,当时就找了负责此案的郭岚庭长。

  十二月一日,郭岚与一位姓吴的法官跟我一见面就责怪为什么不在中院再审,又说裁定书确系错误,当时就应该找院长,现在弄得他们难办,他们同样也可以找其他理由不开庭。

  我忍受着其各种抱怨和责怪,耐心地回答了针对裁定书以外的有关程序方面的多方询问。在作了笔录后,为有利于审理,我于十二月五日又交了《有关询问情况的详细说明》,再三陈述时间已经不多了,请尽快给予审理。

  可是拖到今天,无任何动静,江拖的破产清算在下月即有可能处理完遗留问题,这样延误下去,不又成了裁定书上的终结,我何需请求提起这个再审。

  今天,十分焦急的我找到郭庭长,郭叫我去跟吴法官说。吴很不耐烦,说这件案子没办法审理,又说院里现正在为元旦唱歌排练,没有时间办案,最后又节外生枝、强人所难,要我找人来证明我以前找过有关法律部门咨询,并说江拖盖有印章的“反馈材料”,不能作为起诉证据。

  联系起该案在九月份转至东湖区法院以来,对有关办案人员的做法实在令人费解,不得不产生多方面的疑虑。案件在他们手上,对开庭审理几乎失去了信心,我早知如此,何必债台高筑、疲于奔命去认这个死理呢?

  在此,我仍抱一线希望,恳求中院能直接再审。

  这样的材料好不好交,交得交不得呢?

  我拿着材料,脑海里展开了激烈的思想斗争,一度放弃。因为那样就意味着与东湖法院经办法官彻底崩裂,即使开了庭也不会有好果子吃。但不向上反映,则坐等延误,确实没有退路,只能一搏。

  下午,我来到了市中院,在大门口见有很多人在此报到,原来是江拖破产清算组准备开债权人大会,地点是设在市郊区政府里面。

  我把材料交给了书记官处的王书记官。

  王书记官看后十分气愤,拍着桌子吼道:“妈的,他们是怎么搞的?!我们的发文是盖了中院院章的,他们怎能不赶快执行呢,哪个法院发回重审的的工作不是这样做的,都要考虑到关系就不要做工作啦!?”

  他收下了报告,再向我了解郭岚和吴卫兵两人的情况。

  这时的我也很情绪化,激动的说不出话来,哽咽地回答:“我真不好说,……也不想说。”

  说着,委屈的泪水都要涌出来了。

  王书记官表示,他会以中院组织的名义去催东湖区法院尽快审理。

  得到了王书记官的支持,我出了一口恶气,而且情况确实大有好转,这时的情绪,自我感觉是好得多了。

  为了慎重起见,二十九日去了一下西湖区法院,在法官展示栏上,确定了那位是曾咨询过的行政庭法官后,便到六楼找到了那位法官。

  毕竟已过了多年,又仅见过一面,我经过仔细回忆和辨认,觉得有些把握后,便上前向他说明了来意。

  他开始都还可以,对《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也表示是错误的,不能终结诉讼,即使江拖已经注销,也只能够是暂时中止,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后,再恢复诉讼。这一点和我查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是一致的。

  后来听说我想请他为以前所作的咨询作证,他便说这件事不大记得。我想,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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