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的人事档案-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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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看了十几年、修过多次的小电视机,早已图像模糊、声音刺耳,总怕儿子会被看坏眼睛,想换一台。然而囊中羞涩,只能一次次在商场徘徊。
儿子在小学读书,学校要求学生家长统一购买防近视的课桌,我们家买不起,儿子则独一无二地在教室里用着一套破旧的小桌凳。
儿子每当看到电视广告里喜欢的东西,总会一个人呆呆地对着电视叹气,自言自语地说:“你们还是跟有钱的人去讲吧,我们家没有钱。”
我这个做父亲的心都碎了。
这场官司,在起诉后六个多月不予开庭,现又以企业破产为理由终结诉讼,甚至把我两千多元预交的诉讼费也给抹掉了,难怪刘焕宇曾对我说:“想跟我们打官司,你准输。”
民告官,难道就这样的难?
说起来,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是由中院组织的,里面有市里的领导、经委的主任、机械局和相关局的头头,他们谁会愿意作为被诉人的身份,坐到被告席上,来参与你一个没有任何身份的小老百姓的官司?
看来对市中院的这次再审不能掉以轻心,我想到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这个节目我几乎每天都要看,一次次伸张正义的报道,给了我很大的鼓舞。便带着无比的信赖,向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去了一封信,希望能得到这强有力的媒体帮助和监督。虽然这是一件没有把握的事,但这是最后的关头,作点努力心理上也有点安慰。
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流动中出现的这种新情况,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以切实为广大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十一月二十一日,我想在这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有了结果,便一早前去询问。在半路上,我又接到了市中院的传呼,叫我把劳动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的发文带来。我又赶回家拿好了那本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公民劳动关系手册》,送到了市中院书记官处。
这时,我的材料已经在一个姓王的书记官手里。他告诉我,案件已由他和一位姓高的书纪官办理,看了我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后,叫我到外面复印一份下来。
等我去复印回来,高书记官与王书记官正在讨论我的案卷材料。
高书记官核对了我复印的这份《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复函》,与王书记官一致认可,说:“这份文件是九六年八月发的,完全可以,我们马上就会去跟你办理,这两天就会给你通知。”
十一月二十七日早上,王书记官告诉我说:“中院已经专门发文,连同案卷,在上星期用专车送到了东湖区法院,要求他们加紧复查上报。”
我赶到东湖区法院,经多处查找,得知案卷已在告申庭,正待院长签字。
第二天一早再来,告申庭的那位法官说院长已经签字,叫我稍等一下,他先把案卷交到三楼,然后会给我个交待。
他回来以后,告诉我案卷已交给了经济二庭一位姓郭的女庭长,让我去找她先碰个头。
我在三楼找到了这位女庭长,是一位中年女法官,身着法院警服,英姿飒爽,她指着摆在桌上的材料说:“案卷还是刚刚才拿来,我看都没看,你怎么就跑来了,你星期五(十二月一日)再来吧。”
我连说好,便回来了。
十一月三十日,东湖区法院郭岚庭长给我来了传呼,叫我第二天早上带好所有的证据材料到法院进行质证,如果证据不全的话还是不会开庭。我便认认真真地忙乎了一天,准备好了所有可能会提到的材料,整整有一大提包,自觉有点好笑,就这样拿到法院去,人家会不会把我看成是一个送礼的?
十二月一日一早,我如约来到东湖区法院经济二庭办公室,看到桌面正放的是我的案卷,上面有东湖区法院徐河东院长的签字:“请郭岚加紧复查。”
郭庭长见我来了,便出去找了一个叫吴卫兵的法官进来,他们坐的位子居高临下,我坐的又低又远,显得很不自在。
接着开始了质证。
郭庭长向我要过《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8月20日),又一起查证了《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问我这些法律法规魏群看没看过。
我如实回答说:“我曾把这些法律文件翻开给她看,她当时很恼火的样子,把手一推说:‘我还需要你来教哇’,我不敢得罪于她,只好回去后又写了报告,抄录了法律条文和劳动部文件的内容给她。”
郭庭长埋怨说:“这不要死呀,魏群办了错案,现在拿到我们这里来了,搞得我们几难办啦。”
接着,郭跟吴商量怎么办,最后商定还是先暂时不要跟民事庭讲,等调出了魏群所办的案卷,看看再说。
吴法官则责备我说:“你当时为什么不去跟院长说,院长知道了不就开了庭,为什么还要交到中院去?现在这种得罪人的事,叫我们怎样去做?你这个人真不晓得办事。”
我解释说:“当时魏群说是上面讲的,我想这总可能是院长的意见咯,我找得还有什么用?只好向中院申请再审。”
郭庭长说:“你可能总是在中院找了哪个关系,要不然中院怎么会帮你?”
我坦然地说:“我这是按照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开始是找到中院的告申庭,他们也都认为那份裁定是错误的,是侵害公民合法诉权的行为,是他们叫我找书记官处的。”
郭庭长有些不耐烦,说:“那中院为什么不直接在他们那里再审,现在怎拿到我们经济庭来了,这得罪人的事叫我们怎样做嘛?我们同样也可以找其他理由不开庭。”
接下来,我忍受着其各种抱怨和责怪,耐心地回答了针对裁定书以外在程序上的多方询问,如我告的是江西拖拉机厂还是清算组?中院书记官处怎么会管这件案子?既在西湖区法院起诉,为什么会转到东湖区法院来?为什么要等拿到了江拖的反馈材料才起诉这件案子?作为一级组织提供的材料能会有假?起诉书提供了哪些证据?等等。
在作笔录时,那位姓吴的法官离开了,这位女庭长连有的很普通的字都不会写,弄得我一边回答她的问话,还要一边把字写给她看。
完后,郭庭长留下了我提供的《公民劳动关系法律手册》,叫我下个星期五再来。
这次的质证,给我的感觉似乎是总想找出理由维持不开庭,而且吴法官还说江拖的人跟他很熟悉,甚至连腔调都会跟刘焕宇如出一辙,我意识到情况很不对头。
我回来后,思想负担很重。 。。
详细报告求开庭 再提材料无人应
二○○○年十二月一日。为了慎重,也为了法官有利于依法办案,我连夜写了一份约有四千多字的《有关询问情况详细说明的报告》。
对于我在西湖区法院起诉,案件怎会转到东湖区法院来?
我在今年五月十日,向西湖区法院起诉,得以立案,该院即把诉状和通知书送达江拖。江拖刘唤宇等也来了法院,但久久未予提供答辩状。我多次找了法院经办法官裎琳,要求开庭。裎法官总说好忙,人手不够。到九月初,裎法官告诉我说,最高法院有个文件下来,凡是经过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要到所在区的法院审理,已经把我的起诉的案件,移交给了东湖区人民法院。我本人从未提过这样的要求。
对于“你为什么今年五月才到法院起诉?”
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当我仍在要求江拖组织部解决工作时,刘焕宇才告诉我已被除名,几经曲折,才于数天后拿到了一份文件的复印件,但没有公章,厂办印发的时间又是一九九五年七月,对我多次提出盖章和注明收到复印件日期的请求断然拒绝。
2。在我向江拖提出申诉未被理睬的情况下,走访了西湖区法院、市人事局、市人事仲裁委筹备处、均表示该决定无公章,不能作为立案的有效证据,只好多级信访,请求能予行政协调的办法解决。
3。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南昌市委和市政府信访办,联合下发了《洪信访字(1999)23号文件》,将我的情况列为重点排查解决的对象。在这样的情况下,江拖才于二○○○年元月,写出了《关于秦付根同志上访件调查情况的反馈》,上报给了市机械局。尽管“反馈”材料为推卸责任而任意歪曲、遮掩和编造事实,但已有江拖纪委的印章,市机械局又特意为我注明了给我“反馈”材料的日期,加盖了局信访办公室的公章,“反馈”材料便成了有效证据。这样,被人为设置的起诉障碍,总算得以排除,在得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后,即向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对于江拖“作为一级组织提供的材料能会有假?”,
作为一级组织向上级提供调查材料不应有假,江拖厂的纪检和组织部是一套人马、两个名称,“反馈材料”的内容,显然是为了顾及该厂的一些方方面面。作为复查,本应找我个人谈话,况且我还主动去厂表示要求能与面谈,留下了电话和传呼号码,愿随叫随到,可厂组织部没有这样做。
在“反馈”材料中,协议离岗却变成了擅离岗位,在组织部声称我的调出早已作废,我即要求返岗或把编制挂往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却变成了是厂里要求我回来上班或把编制挂人才交流中心。我近二十来天守在学校被拒绝上班,却变成了我置若罔闻,一直未回厂上班,材料还讲出于对我的关心让我去对方上班,谎言便不攻自破,对颠倒是非的无章决定不敢认定,避而不谈,却又硬撑着强词夺理。
这样的材料真的了吗?
如果作为一级组织,都能实事求是,劳动者何需要《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你能提供那些书证?”
我已提供的书证,主要有江拖在二○○○年一月的“反馈材料”,江拖一九九五年厂字(64号)无印章、无落款的“除名决定”,南昌市人事局干部调出函,以及盖有好几个人事调动部门大印的干部调动表,能证明自己工作表现的有江拖曾报市总工会表彰的“简况”、获奖证书、中国科协地理学会证件、出席市以上学术会议的照片、发表的多篇学术论文等。
有些关键的书证,如离岗协议在原校长夏振川手里;如写有被江拖组织部声称调出的盖章作废、拒绝我上班或挂编人才中心、逼我要巨额买路钱内容的被迫“辞职书”(盖有学校的公章),因在江拖组织部刘唤宇手里。这些我均无法拿到,而当事人违法事实,其本人也不可能会写给我,知情人作证有被打击报复的顾虑。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有些证据还希望得到法院的帮助。
对于“怎样才能证明起诉书中所举的事实?”
江拖的“反馈”材料已经不自觉地暴露了当事人滥用职权、侵害我劳动就业权利的事实。
如有些证据和事实得到了认定,叙述了我的离岗待调是经过了双方协商同意了的,这个书证的真实内容,且不说当事人夏振川现在不敢拿出来,就算其没有保管好,也是他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