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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找寻真实的蒋介石-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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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粽皴盏浇牡绫ê螅诘比沼牒椭械谒摹⒌谖宕位崽福锤刺致郏椭硎驹缸魅貌剑�1。 对停战协定中不出现军事、经济协定字样一条,认为可以商量。2。 对中方要求日方以事实表示诚意,非恢复七七前原状后,不商谈任何协定一条,表示〃颇谅解〃。但是,和知也表示,关于将来中日合作的具体内容,事前须取得一种〃无文字的谅解〃,〃否则,日方无以自圆其立场〃,证明中方〃毫无诚意,日本断难相信〃。② 28日晚12时,和知离港回国,行前向萧振瀛透露:日方此举的国际根本原因是,希特勒最近多次电请日方与中国谋和,共同对苏;其次要原因则为日本国内困难重重,不堪应付长期战争,拟在军事优势下,以较大让步取得和平。和知称:近卫文麿、板垣征四郎、多田骏等虽有远识,但日本朝野各方,尚无普遍认识。此次回东京,遭遇困难必多,将拼死努力,于10月10前以日方最后态度相告。③   
9月29日,萧振瀛致电蒋介石,报告28日与和知会谈情况,声称前后谈话,均以恢复七七事变前状态为唯一前提,与蒋的指示并无出入。在转述和知临行前密告的日方谋和原因后,萧称:和知此次奉近卫、板垣、多田之密令而来,态度确甚诚恳、坦白,条件亦较以前多次提出者为合理。最近东京将举行重要会议,决定武汉会战之后的对策,但日方亦有主张〃硬干到底〃者,南京伪组织、北平伪组织又多方破坏和局,故前途定多周折。① 他要蒋介石表态,〃若双方意见,距离尚不甚远,而和知再度来港,我方应如何应付,应请预筹〃。②   
萧振瀛与和知在香港的谈判以日方承认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为前提,符合蒋介石的要求,谈判也似乎进展顺利,蒋介石甚至开始研究和谈成功时的停战、撤兵要点。10月1日,蒋介石日记云:〃甲、分区交代。乙、交接与冲突时之地方治安维持办法。丙、交接时防制(止)误会。丁、预防察绥与冀东及伪组织之处置。〃又云:〃停战、撤兵后,先订不侵犯条约,后商互助协定。〃③ 10月2日,蒋介石从孔祥熙处读到香港情报一件,其中谈到日人百武末义回国活动中日议和情形,百武希望了解,如果日本发表和平声明,中国是否能够发表声明响应。蒋介石当即电询孔祥熙,〃其言是否可信〃。他指示:〃总要前途先拟整个确实办法,再谈双方宣言也。〃④ 此后,中国方面即开始草拟《和平宣言》。   
中方草拟的《和平宣言》称:   
中国所求者,惟为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与民族自由、平等之实现。日方诚能如其宣言所声明,对中国无领土野心,且愿尊重主权、行政之完整,恢复卢沟桥事变前之原状,并能在事实上表现即日停止军事行动,则中国亦愿与日本共谋东亚永久之和平。内求自存,外求共存,此为中国立国唯一之政策,亦为世界各友邦所深信,况与日本为同文同种之国家,诚能共存共荣,何忍相仇相杀!苟日本能以诚意相与,中国亦以诚意应之。倘使能以此次战争之终结为枢纽,一扫荆棘,开拓坦途,共奠东亚永久之和平,是不仅为中日两大民族之幸,亦为世界全人类和平之福也。         

第32节:蒋介石亲自掌控的对日秘密谈判(4)         
蒋介石特别在〃中国亦愿与日本共谋东亚永久之和平〃一句下以红笔加写了一段话:〃我政府对于和战之方针与其限度,早已屡次声明,即和战之标准全以能否恢复七七以前之原状为断。盖始终以和平为主,认定武力不能解决问题也。〃① 中方也草拟了《停战协定》草案等有关文件。《停战协定》草案共5条:1。 停战协定成立之同时,两国政府即命令各该国陆、海、空军停止一切敌对行动,日本并即撤兵,在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恢复七七卢沟桥事变以前之原状。2。 日本政府绝对尊重中国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3。 两国政府努力恢复两国人民情感上之亲善与谅解,取缔一切互相排侮之言论行动。4。 两国在此次事变所发生之一切损失,以互不赔偿为原则。5。 本协定自发布日起发生效力。草案提出:该协定可在福州或九龙签字,在中国方面发表《和平宣言》后一日公布。日军撤兵分三个时期,每期一个月,至第三期时,日军完全撤出黄河以北及黄河、长江以南,恢复卢沟桥事变前状态。考虑到清末《庚子条约》规定外国军队在平津一带有驻兵权,蒋介石特别以红笔加添了一句:〃日本在平、津一带之驻军人数务须与庚子条约相符,勿多驻兵。〃② 关于当时存在于华北、华中的两个伪政权,草案提出:1。 自停战协定签订之日起两星期内,南北两伪组织即行取消。2。 国民政府对于伪组织之参加者,宽大处理,但绝不能有任何条件。关于中日两国合作问题,中方提出:〃必须在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后,方能商订协定,事前只能交换意见,成立精神上的无文字的谅解。〃关于《经济协定》,草案提出:〃绝对以平等互惠为原则〃,日方〃所提原则,尚须修改〃,〃将来举行经济会议,决定具体内容〃。在此,蒋介石以红笔批示:〃此时绝对不得商讨内容与具体办法。〃① 关于《军事协定》,草案提出:〃在恢复原状后,可先商订互不侵犯条约。〃蒋介石批示称:〃此可研究。〃② 关于〃满洲国〃问题,草案拟订了〃相机应付〃的三条谈判意见:1。 日方自行考虑,以最妥方式及时机,自动取消〃满洲国〃,日本保留在东北四省一切新旧特权,但承认中国之宗主权。2。 中国承认东四省之自治,而以日本取消在华一切特权为交换条件(如租界、领事裁判权、驻兵、内河航行等等)。3。 暂仍保留。蒋介石在第三条后加了一句:〃待商订互不侵犯条约时再谈。〃③   
10月8日,雷嗣尚到汉口向蒋介石请训,蒋当面指示:1。 对方如确有诚意,应在10月18日以前完成一切手续,否则不再续谈。2。 我方绝对不要停战,更不害怕汉口失守,尽有力量支持长期抗战,此层应使对方彻底认识。3。 直接谈判系指此次事件之解决而言,并非永久受此限制,但对方如不质询此点,我方自不必自动说明。4。 此次谈判,系对方主动,我方诚意与之商洽,对方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散播不利于我方之宣传,否则认为对方毫无诚意。5。 停战协定系两国政府间之协定,不可作为前线军队与军队间之协定。6。 谈判重点应集中于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若对方能做到此层,以后双方定能开诚合作。④ 蒋特别强调:〃绝对拒绝之事,宁死勿允。〃〃凡将来之事,不可先提限期,自处束缚。〃〃破裂则不怪,越范则不可。〃①   
和知于9月28日离港返回日本后,于10月15日再到香港。16日,与萧振瀛会晤称:回国后向近卫、多田、板垣等人汇报,都认为蒋介石〃有诚意〃,愿意放弃此前历次宣言,以诚意商谈。日方并经最高会议决定,中日停战协定可以不涉及任何其他协定,但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后必须有七项谅解。甲、防共军事协作及驻兵;乙、中国政府之调整;丙、伪组织之收容;丁、〃满洲国〃之承认;戊、中国领土主权之尊重;己、日、华、〃满〃经济提携;庚、战费互不赔偿。这七项〃谅解〃表明,日方虽然声称尊重中国领土主权,但顽固地要求中国签订《防共军事协定》,在中国国土上驻兵,承认〃满洲国〃,并且狂妄地要求中国政府改组。和知深知这些条件不可能为中国政府接收,因此有意作了〃弱化〃,其〃解释〃是:甲、如中国政府自动实行反共,则可秘密约定。所谓驻兵,指将来在内外蒙边防,双方作军事布置之意。乙、所谓〃中国政府之调整〃,指〃酌令接近日本之人员参加,以便促进中日两国亲善之关系〃。丙、所谓〃伪组织之收容〃指对其主要人物酌予安置。丁、满洲国问题暂可不谈,待合作三、二年后再商解决。戊、日、华、满经济提携,满字可不涉及,军事协定亦可不再订。和知称:前次所谈原则,只有军、参两部最高首脑同意,此次则已取得内阁全体之同意。表面虽近烦苛,实际已经让步。如防共问题,倘使中国自有办法,则协定之有无,仍可从长商讨。又称:自天皇以下对于此事均盼速决,只须双方诚意努力,当可顺利解决。关于日军当时仍在向华南进兵问题,和知解释说,此系以前预定计划。如和谈有眉目,即可停止。和知并表示,可致电日本军部,通知前方,对于夜间飞机,不加袭击,以便代表在香港、汉口之间往来。对于和知提出的上述条件,萧振瀛称:〃超出前谈范围,不能答复。〃17日夜,萧振瀛致电何应钦,请示〃究应如何〃。①         

第33节:蒋介石亲自掌控的对日秘密谈判(5)         
10月18日,何应钦复电指示:日方所提〃谅解〃,甲、乙、丙、丁四项,都是〃干涉中国内政〃。〃若行政不能独立,无异等于亡国,万不能承认。如其再提此等事,可知其毫无诚意,不必续谈〃。关于戊项,何应钦认为,日方仅提〃中国领土、主权之尊重〃,而未提尊重〃中国行政之完整〃,〃是其居心仍欲亡我中国。如其有诚意,则其宣言必须言明尊重中国领土、行政、主权之完整,决不能将行政二字删而不提也〃。关于己项,何应钦称:中日经济提携,必须在恢复原状后方可商讨。他表示,〃我方除此以外,再无其他可言〃。日方有无诚意,以10月20日为期,过此即作罢论。何应钦提醒萧振瀛说:〃须知侵粤以后,内外情势大异,不容有从容商酌余暇也〃。② 该电在当时的谈判文件中被称为〃巧未电〃。   
何应钦发出〃巧未电〃后,又迅速发出〃巧酉电〃,补充说明:关于日方所提甲项,历年以来,委员长及中央所发宣言一再声明,除三民主义外,不容有共产主义存在,此为我方坚决立场。如对方不提甲、乙、丙、丁四项,则将来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后,在内外蒙边境军事布置一层〃或可情商〃。电称:〃若对方果有诚意,弟可向委座恳切进言,但不能作为军事协作或防共之谅解事项。又互不侵犯协定,我方愿在恢复事变前之原状后,即行商订,然后再商经济协定也。〃③ 不过,〃巧酉电〃发出后,何应钦觉得其中有不妥之处,又于19日发电纠正:〃该电末句〃然后再商经济协定也〃,应改为〃再商经济合作也〃〃。当时,中方《和平宣言》已经起草完毕。何应钦在电中特别指示:〃在日方宣言稿未提出之前,不可先将我方宣言稿示之。〃① 该电称为〃皓卯〃电。发出此电后,何应钦仍不放心,又于同日发出〃皓午电〃,电称:   
密。奉谕:昨日各电,关于经济合作与军事布置等事,必须待恢复原状后,以能否先订互不侵犯协定为先决问题。又无论何项合作,必以不失我独立自主之立场而不受拘束为法则,请于此特别注意。②   
两日之内,连发四电,可见何应钦的重视。〃巧酉电〃中,何应钦在〃或可情商〃四字后加注说明〃系遵电话谕所改〃;在〃恳切进言〃四字后,何应钦加注说明,〃系遵电话谕所增〃;本电一开始就是〃奉谕〃二字,这些地方都说明,上述各电,反映的都是蒋介石的主张。   
10月19日,萧振瀛与回汉请示又于18日赶回香港的雷嗣尚继续与和知谈判。在长谈7小时之后,双方在六个方面取得〃大体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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