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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反走私前沿地带-第15章

小说: 反走私前沿地带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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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是本案的重要嫌疑人,抓捕吴某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但吴某很狡猾,案发后自己的房不住,车不开,还不断更换电话号码。
  在地方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办案民警终于发现了吴某的活动踪迹。7 月18 日,逃窜多时的吴某刚回到深圳住处,办案民警就出现在他面前,他呆若木鸡,束手就擒。
  吴某交代说,2004 年,他利用F 公司经营进口食品业务,以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制造假发票、假合同等单据,向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偷逃海关关税大赚了一笔。为了不引起海关的怀疑,3 个月后,转而经营其他业务,而以胞兄公司的名义,经营进口食品业务,不久又以D 公司的名义进行走私。
  但吴某却拒不交代香港H 公司的情况,称自己和H 公司老板不认识。
  办案人员猜测,香港H公司老板可能是吴某或其胞兄,通过伪造身份在香港注册公司进行走私。
  这时,另一调查小组掌握了香港H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取得了公司老板的照片。办案人员发现,老板与吴某的胞兄十分相似。对两张照片对比鉴定,证实此人就是吴某的胞兄,专案组决定立即对其实施抓捕。
  此时,吴某的胞兄正四处逃窜,经过2 个多月的排查,在罗湖区的一家酒楼内将其擒获。吴某的胞兄到案后,要么躺在地上装傻,要么尿裤子,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当办案人员指出其在深圳及香港注册公司进行走私的事实时,他才认罪。
  最终查实,自2004 年以来,吴某兄弟二人为牟取暴利,以深圳D、F、G 等公司为经营单位,与香港H 公司签订假外贸合同,用假外贸合同、假发票、假装箱单等报关资料,委托报关公司代理报关进口食品,共走私进口食品51 单,案值人民币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万元。
  这起案子侦破的同时,缉私警察也在对另一起有关联的案件加紧侦办。
  专案组在查缉中发现,C 公司所在地,同时挂着C 公司和深圳J公司两块牌子。办案人员还在这家公司进出口部的电脑中发现了可根据需要随时填制的虚假发票格式。综合在C 公司查扣到的真实发票,办案人员认为这两家公司都有走私的嫌疑,两家公司的幕后老板其实是一个人,为了方便走私,用同一班人。为查清楚事实,办案人员将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副总经理吴某及财务部部长唐某等人带回进行连夜审讯。

抓团伙 连破一般贸易走私大案(8)
黄某等人的供述,证实了办案人员的猜测,并牵出了第三家涉案公司———香港K 公司。专案组调取深圳J 公司、C 公司的注册资料、报关单,发现这两家公司的老板分别是冯某及其妻子黄某,而与C 公司来往密切的香港K 公司老板则是冯某的弟弟。
  通过对报关资料及真实发票的比对,办案人员发现,C 公司与香港K 公司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实际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向海关申报的价格。
  在铁证面前,黄某供述了冯某利用她的身份证,在深圳注册成立C 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K 公司,冯某本人又在深圳注册成J 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手法大量走私进口食品。
  最关键的嫌疑人冯某等人闻风而逃、销声匿迹。专案组决定一边加强审讯,一边追捕冯某及C 公司进出口部业务员黄某、副主管潘某、主管李某等人。
  追逃民警分析认为,刚刚案发,嫌疑人一般不会轻举妄动,急于出击会打草惊蛇,收不到预期的效果,于是决定暂时“放弃”抓捕冯某等人,从房产、车辆等资料中,捕捉嫌疑人可能落脚的地点。
  这一招果然让心存侥幸的嫌疑人放松了警惕,开始出来活动。
  6 月中旬,实在憋不住了的黄某开始到处活动,频繁与潘某联系。
  为一举将两人擒获,追逃组暂时按兵不动,等待最佳的抓捕时机。6月26 日,追逃组发现黄某与潘某有潜逃迹象,立即兵分两路,分别在福田新洲某花园、罗湖红宝路一公司将两人抓获。
  一个月后,追逃组又将藏匿两个多月的进出口部主管李某抓获归案。为了抓获冯某,专案组故意放出风声,说这个案子已经成功告破,所有嫌疑人都已被抓获,已被移送审查起诉。冯某果然深信不疑,以为自己逃过了一劫,开始四处活动。11 月10 日晚,正当冯某在罗湖区某咖啡厅内惬意地喝着咖啡时,埋伏在附近的民警将其抓获。
  归案后,冯某拒不交代走私事实,态度顽固,办案人员利用嫌疑人相互猜忌的心理,辅之政策宣传和法律教育,出示书证、物证,使冯某心理防线崩溃,供述了走私进口食品的犯罪事实:他在深圳接到订单后,首先以香港K 公司名义,与食品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提供真实价格的原始发票给香港K 公司后,再由进出口部潘某、李某及黄某,计算出报关的虚假价格,然后,以C 公司的名义与香港K 公司签订明显低于真实价格的虚假合同,并申报进口,同时由潘某、李某及黄某在C 公司制作香港K 公司开给C 公司的虚假发票、虚假合同等报关资料,交给报关行报关。
  2003 年12 月至2006 年5 月,C 公司以低报价格手法大肆走私进口清酒、调料酒、纳豆和奶油等食品入境,案值人民币1 200 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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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械文化”的严重后果(1)
在阅读本章之前,先看看皇岗海关公告栏内的一则公告:贺某:你携带氰化金钾1 400 克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A0828 号)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4 000 元整。
  吴某:你携带修边刀90 把、直刀110 把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A1044 号) 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
  叶某:你携带仿真冲锋枪等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A1520 号) 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
  罗某:你携带仿真手枪7 支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A1562 号) 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
  吴某:你携带仿真手枪1 支、BB 弹1 200 粒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A1664 号) 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
  何某:你携带仿真枪弹夹14 个、BB 子弹2 000 粒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D1536号)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
  ……
  枪支弹药(含仿真品)、化学制毒品、*及反动宣传品等,均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境的危险品,一些“水客”为赚取带工费,替人将剧毒物品、仿真枪支、*物品携带入境,从而给海关监管带来困难。
  2008 年8 月12 日下午,深圳海关销毁600 支仿真手枪、步枪、冲锋枪和112 把管制刀具。类似的销毁活动,每年都进行多次。
  由于仿真枪支和子弹短距离内对人身有一定的杀伤力,并且其外观、尺寸、颜色等与真枪相差无几,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造成极大的治安隐患,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早在1993 年,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就联合发文,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由于受近年来“野战游戏”在各大城市日益盛行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无视国家法规,将大批仿真枪支及配件走私进境。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 境的行为,均构成“武器、弹药走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 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是世界上对枪支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和枪战、凶杀影视片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娱乐兴趣、追求爱好也发生较大变化,孕育了“枪械文化”,继而出现了不断壮大的“枪迷”队伍。
  现在业余射击成了一种娱乐,有关网站和休闲杂志也迎合“枪迷”的口味,射击俱乐部专门为顾客提供花钱打枪的机会。一些有钱的生意人玩腻了高尔夫球,便跑到乡下以打猎为乐。
  国内外仿真枪支价格的巨大悬殊,也让一些“为利而生、为财而死”的枪支走私团伙垂涎三尺,铤而走险。
  于是,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枪械走私案件。
  2001 年4 月4 日晚,皇岗海关关员在检查香港一家运输公司承运入境的一车邮政快件时,发现运载货物中混藏了一批枪械,专案组推断,涉案司机谢某有参与走私的重大嫌疑。经审讯,谢某如实供述了藏匿枪支走私入境的犯罪事实。4 月9 日,专案组抓获了收货人刘某,次日又抓获了另一名货主鲍某(刘某的母亲)。经审讯,刘某和鲍某供述了从香港走私枪支入境贩卖牟利的犯罪事实。专案组还发现,刘、鲍二人除这个案件外,极有可能多次利用同样手段走私作案。在一张购买枪支的发票上,收货人落款是“刀和皮”。专案组据此判断,本案除刘某和鲍某外,可能还有其他收货人。随后几天,专案民警在一家商场里发现了“刀和皮”工艺品店,店铺老板冯某被抓获归案,他交代了本案中的AK47 型冲锋枪、MOD援92援FS 型手枪等3 支军用枪支是其自行从香港订购,委托刘某走私入境的。

“枪械文化”的严重后果(2)
2005 年7 月28 日8 时,在深圳蛇口东角头码头,一辆红色面包车开出不久即被公安边防官兵拦截检查,当场查获了各类管制仿真枪164 支,其中包括仿AK47 冲锋枪、仿M16、仿M4 自动步枪等长枪54 支,仿五四式手枪110 支,与之相匹配的塑胶子弹、铜制子弹(经检验为装饰品) 近万发。经专家鉴定,这批仿真枪械近距离可穿透1厘米厚的木板。
  2008 年7 月,第29 届北京奥运会开幕前,深圳海关共查获走私仿真枪77 支、气枪8 支、配件19 件、仿真枪液压气体60 罐、钢珠及塑胶子弹2 453 粒。走私方式以人身绑藏为主,缴获的仿真枪有手枪、步枪、机枪、冲锋枪等。
  以下是2005 年12 月罗湖口岸查获的部分枪支走私情况:2日,香港旅客何某(男,29 岁),携带仿真枪支子弹7包、28 000粒和充气瓶60 支,从罗湖口岸入境时,被罗湖海关查获。何某称,上述物品购自香港,拟携带入境打野战游戏用。
  7 日,香港旅客杨某(男,36 岁) 经罗湖口岸入境,被罗湖海关列为重点查验对象。经检查,在其携带的行李箱内,发现未申报仿真手枪54 支。杨某称,上述物品是其为赚取带工费500 元,而受一陌生人委托携带入境的。
  21 日,香港旅客冯某从罗湖口岸旅检入境大厅无申报通道入境,被罗湖海关列为检查对象,经检查,冯某的腰部共捆绑藏带仿真手枪6 支。
  28日,香港旅客黄某(男,36 岁)携带仿真枪用钢制子弹13 500粒,从罗湖口岸入境时被罗湖海关查获,黄某称,携带的仿真枪用于自己把玩。
  从查获的案件情况看,枪支和弹药走私以香港旅客、内地居民旅客居多。其中,香港旅客占70%,内地居民旅客占25豫。多数当事人在案发后称,携带仿真武器入境是帮人携带、赚取带工费,也有受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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