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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谁都不能相信-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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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关系费1万余元。而且,由于黑律师的不负责任,使得郭某关于本案的证据丢失、超过诉讼时效,造成间接损失7万余元。提起当初这件事,他一脸的无奈。    
    “我因房屋侵权案向某信访办反映问题,认识了在该处工作的王某,王某向我介绍了女律师石某。我在某律师事务所与石某见了面,她看了我的材料后自称她就是该所律师,从法院出来的,认识法院院长和房管局局长,一句话就能让他们把我的问题解决。之后,她亮出收费标准代理费5000元、关系费5000元。经过权衡,我决定委托她为代理人。还是在某律师事务所,石某让我在她事先已制作好的假‘委托合同’上签名。她收了5000元代理费后直接装进了手包,没交会计。我提出盖章开收据的要求。谁料她竟说:‘盖章需收1000元,开票则要收1600元。’随后借机匆匆离去。不足一个月,石某另收了我2000元的关系费。    
    “因为官司一直没立案,我去律师协会核查才知道石某根本就是一个没有注册的黑律师。我打电话要求石某退费,她抵赖说‘你看一下合同吧’,随后挂断电话,从此再也没有露面。    
    “虽然受了石某的欺骗,可是官司还得继续打,谁知第二次碰上的还是黑律师。那是在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中,我先后两次向张某进行咨询。张某自称是该所法务主管,并主动出示名片,我在律师事务所的墙上发现确有他的工作照片,因此轻信了张某有办案能力。后来我们办理了委托手续,他一共收了我代理费、关系费3100元。然而自收费后他对案件的代理工作就一拖再拖。到去年12月份,张某人不见了,手机也停了,我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    
    某电器厂的梁老板,糊里糊涂将一宗追讨货款的诉讼案授权某“律师”代理,谁知这个拍着胸脯包“搞掂”的“律师”根本没有执业资格,背着他和欠债人签下和解协议,然后收钱走人,致使其巨额货款无法追回。    
    梁多年来给某电子厂供货,有56万余元货款无法收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梁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一名20多岁的女“律师”接待了他,她送上的名片上写着“广东××律师事务所魏××律师”。    
    魏“律师”一看案子,便称与法官是朋友,案件简单,拍胸口保证“搞掂”。梁相信了,没办理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手续就同意出具授权委托书。    
    办妥委托,梁便坐等消息。两个月后,他在法院了解到,魏“律师”将他的案子撤了,同时,他还看到魏签字的“和解协议书”和两张计25万元的收据。    
    “当你们因工伤致残、得不到合法赔偿时,本部全体同仁怀着一腔热血,排除万难、义不容辞地向你们宣传广东省有关工伤赔偿知识。当你和你的亲友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部可帮你伸张正义,讨回公道。”    
    这封来自“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劳工服务部”的信,深圳市宝安区的许多打工仔都曾接到过。    
    然而,这个“办事处”只是通城县在宝安设立的一个联络站。而这个机构由于没有在本地司法机关注册,因而是违规的。据查实,该站近年来在宝安区沙井镇、龙华镇、福永镇等地设立了多个劳工服务部,这些服务部的一项业务就是为打工者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而他们收费后是否能给打工者真正的“帮助”,却没有任何保障。    
    由于来钱容易来钱快,黑律师的队伍就这样“发展壮大”,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最近各地开始严厉打击。比如上海市表示将严肃打击以公民代理面貌出现的“黑律师”现象。市高院、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将对公民代理人进行审查,对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或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者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公民代理人,法院将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同时明确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者决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否则,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律师法,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公民代理中的近亲属仅为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几类。    
    政府在打击黑律师的同时,专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甄别真假律师,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指出,在决定聘请律师以后,要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式的合同和手续,对于一些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当事人应当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且弄清当年是否经过律师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以验明其身份。在交付律师费的时候,要求开具发票。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分,对那些打保票、拍胸脯保证的人员要警惕,在发现是“黑律师”,尤其是上当受骗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报案。


第二部分黑律师B股(1)

    这一节中的“黑”与上一节中的“黑”不同,是“黑心”的“黑”,说的是真律师和真律师事务所干下的“黑”事。    
    1999年,武汉的易先生为追回别人拖欠的10万元借款,经人指点来到武汉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姓朱的先生热情地接待了他。不久,朱拿出一份该所律师函,与易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和诉讼代理人合约,易则将10万元借款单据及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金等共计3。55万元交给了朱。该案随后在硚口区法院立案。    
    2000年,苦等官司结果的易先生主动联系了朱,谁知朱竟音信全无。易到硚口区法院一打听,方知朱已申请了撤诉,并收取了法院退还的2000元诉讼费。    
    易先生赶到律师事务所找人,方知朱只是一名实习生。易先生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称,此事系朱盗取了该所委托函,私自接的业务,属个人行为,与该所无关。    
    易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被告未能当庭出示公安机关立案证据,朱某的盗窃行为尚有待查实。而且,朱既然拥有该所律师函,其行为就代表律师事务所,该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充分暴露出当前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上的漏洞,管理不严既有客观上的原因,更有主观上的故意,结果便是纵容下属律师的违规行为,如收黑钱、串通对方当事人恶意串供、私自接受案件、借口“包赢官司”索要介绍费、诱导当事人行贿等等,严重败坏了律师队伍形象。    
    律师问题以收费问题最为突出,如收费过高、乱收费、收费只开收据甚至写白条等。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服务质量问题。“收钱不办事”,马虎应付,甚至因工作失误导致该赢的官司却输了。极个别律师执业过程中甚至出现作伪证、妨害作证、向司法人员行贿以及教唆当事人作伪证、行贿等问题。    
    此外,有的律师很不负责任地向当事人承诺“三包”(即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与司法人员关系不清,甚至搞“三陪”(即陪酒、陪赌、陪开心),存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    
    律师行贿是焦点问题之一,如2004年,广东省某市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执业律师行贿的案件,涉案律师有23人,涉及到省属、市属等18家律师事务所。涉案的23人当中,30多岁的有19人。他们虽然年纪较轻,但大多工作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关系,是当前律师行业的骨干力量。23人当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19个,其中硕士研究生3人。大部分是法律专业毕业,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行贿目的都是要求关照或胜诉,行贿时间多发生在开庭、审判、执行等程序的前后。在司法程序启动前行贿是为了尽快启动程序或是提前要求关照;在司法程序启动后行贿是为了达到胜诉等目的。    
    23人行贿的次数共有60多次,一人对多个法官行贿的现象不少。一次行贿的数额一般是几千元到上万元。有些律师与法官交往时间很长,有的原本就是同学、同事,认识了十几年。    
    行贿律师的行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是通过多年的同学或朋友关系进行长期的“感情投资”,有的则是突击给原本陌生的法官送上各种名目的好处费。    
    一、饭桌送红包“沟通”。大多律师与法官本来并不熟悉,关系也不密切,而是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认识,然后开始交往,最终两者的关系发展为不正当的经济来往。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某代理一宗民事案件,打听到该案的主审法官是李某,但又苦于不认识,于是通过另一名法官周某约李某出来吃饭“沟通”。在饭桌上他送上3000元的红包,希望李某在办案时给予“关照”。    
    二、长期进贡“感情投资”。不少律师与法官或是同学,或是校友,或是某进修班的同窗,交往甚为密切,有的甚至有长达十几年的交情。逢年过节,律师不失时机地送一些购物卡、红包、礼品给法官,作为细水长流的“感情投资”。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某,知道某法院法官肖某喜欢打网球,就投其所好,经常约肖某打网球,一次就送给肖某价值5000多元的全套网球运动器材、名牌运动服。    
    三、突击奉上“办事费”。为了让法官在程序上加快速度,让法官尽量采信自己的证据,不少律师千方百计贿送财物等,并美其名曰“办事费”。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代理一宗民事案件,明确对当事人说,打官司除了证据充分以外,还需要给法官送若干“办事费”,才有可能顺利地打赢官司。    
    四、案件审结送“感谢费”。当事人一方胜诉或者达到自己的某些要求,代理律师就寻找机会对有关的法官表示感谢。还有些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有意识地介绍熟悉的律师给当事人,如果一旦代理成功,律师自然会投桃报李。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代理一宗民事案件,一审胜诉。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张某找到某法院二审主审法官王某,要求维持原判。事后,张某从代理费中拿出7000元,送给王某作为感谢费。    
    五、报销消费发票。有些律师更是变成法官的小钱柜,为法官报销餐饮、购物等发票。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某,接手一宗二审案件,与某法院主审法官王某接触以后,王某陆续拿吃饭、桑拿、娱乐发票给其报销。被查处时,梁某已为王某支付了近两万元。


第二部分黑律师B股(2)

    六、怕受阻给“提成”。大多情况下,律师贿送财物给法官是心甘情愿,但有些也是出于无奈,为了案子顺利,消极“进贡”。    
    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刘某在执行一宗标的达100多万元的案件时,向律师开口索要执行费用30万元,律师不肯满足,就发难马上中止执行,造成当事人一定损失。    
    同行竞争是行贿的主要原因之一。律师业务量虽然很大,但同行之间竞争相当激烈,尤其是“好”案子更是你抢我夺。于是,与法官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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