谜案追凶-第3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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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牧每天看着城南分所积压的案件越来越少,心里的高兴是说也说不清楚的。以前的城南分所案件积压太多,每一次去上面开会,陈牧的老大都要点名批评陈牧。陈牧和城南分所成为了全京城治安和案件侦破的反面典型。不过经过这件事情后,这个倒数第一的牌子将会彻底和城南分所告别,陈牧也不用担心再因为案件积压的事情被老大训斥了。陈牧这些天越来越觉得秦泰等人不是一般的人,几乎每一个人都有普通人难以理解的本事。一个人是人才,一群人就是一个强大的团队,这些人在一起不想出名都很难。陈牧知道自己不能长期拥有这些人,但是也希望能留得久一点,这样自己的工作压力就会轻许多。
这几天秦泰夫妻遇上了一件难缠的案子,这让秦泰有了更大的侦破兴趣。就连展小小这个女侠也决定一定要解开这个谜团,不然绝对不休息。这件令秦泰夫妻感兴趣的案子,当然是一件令大家轰动的大案子。要想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就要耐心地从头说起。
这件案子秦泰接手的时候,大家都已经有了一个称呼叫“诈尸惊魂”。所谓的“尸”当然是尸体不是僵尸,有尸体就有死人了。这个所谓的“死人”是一个女人,婆家姓杨,娘家姓陶,所以大家都叫她杨陶氏。杨陶氏现年三十三岁,有一个十五岁的儿子和一个八岁大的女儿。丈夫杨大年本来是一个手艺人,后来有了一点积蓄后开始学着做生意。这些年杨大年经常外出做生意,据说生意越做越大,已经成为一个小有名气的商人。事情的起因是杨大年在外做生意的时候认识了一个**韩氏,韩氏的丈夫生前也是一个生意人,所以韩氏不但机灵而且懂生意经。韩氏帮杨大年做成几笔生意后,索性和杨大年鬼混在一起。韩氏不但要杨大年这个人,而且还要杨大年的家产和名分,所以逼着杨大年休了妻子娶韩氏过门。杨大年见两头都要做不到了,索性和妻子杨陶氏说清楚。杨大年的意思是给杨陶氏一笔钱后,要杨陶氏自己离开杨家。没想到杨陶氏不但不答应而且大骂丈夫杨大年,并把这件事情告到了衙门。接手这件案子的衙门是顺天府,知府调查案件后有了一个结论。第一,杨陶氏是杨家明媒正娶的儿媳妇,这件婚事是杨大年父母在世的时候决定的,所以杨大年不能随意更改;第二,杨陶氏多年在家伺候公婆照顾丈夫养活孩子,并没有实质性的错误,不能随意休妻;第三,杨陶氏有一子一女,孩子没有成家不能没有母亲照顾,所以不能随便赶走孩子的母亲;第四,杨大年父母几年前前后过世,杨陶氏作为儿媳妇不但全程参与了丧事的办理,而且为杨大年父母守孝前后整整五年。光凭这一点,杨陶氏就是杨家的人,杨大年不能随意赶走杨陶氏;第五,**韩氏和杨大年是无媒苟合。韩氏顶着夫家的名号和有妇之夫在一起,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所以衙门判杨陶氏胜诉,不但可以继续留在杨家,而且可以代丈夫杨大年管理大部分的家产和现金。鉴于杨大年和外人勾结,企图和妻子断绝关系,衙门判杨大年劳役三个月,第一时间和韩氏断绝不正当关系。在杨大年服劳役期间,所有的家产交由杨陶氏代为管理。
就在杨大年劳役期间,杨陶氏突然病故。杨家一边为杨陶氏办理后事,一边整理家产办理交接。因为杨大年在强制劳役,所以杨家的当家人是杨大年和杨陶氏的儿子。他一个半大的孩子,忙里忙外手忙脚乱了好一阵子总算办成了大半。就等着给杨陶氏下葬后,接父亲杨大年回家,以后的事情就交给杨大年处理了。可就在这时候出事情了,杨陶氏的尸体不见了。就在大家找杨陶氏尸体的时候,有人说在某地看见了能走能动的杨陶氏。大家都说诈尸了,杨陶氏活过来自己离开了,为此吓得杨大年不敢回家。这件案子因为没有了尸体,外加有人说看见了活的杨陶氏,所以不能算是正常病故。案子上报到了锦衣卫城南分所后,没有人敢接手这件案子。秦泰知道后主动要求办理这件大家口中的鬼案,而且说要给予一个明确的结论。
秦泰和展小小来到杨家,实地走访了杨家的家人和下人,确定杨陶氏是在大家眼皮底下确定死了后,才上报衙门,由顺天府仵作开出正式的病故结论通知书的。这么多人,还有大夫和仵作都查验过了,不会有这么多人一起造假,所以一般情况下杨陶氏真的死了。可是那个说见过杨陶氏的人又是怎么一回事?他真的看见了活着的杨陶氏?还是有人在背后指挥这件事情?要是有人故意找事的话,动机是什么?这么做的目的又是什么?这么做对方有什么好处?
秦泰第一时间想到了杨陶氏的丈夫杨大年,会不会是杨大年在诋毁妻子杨陶氏?不过从杨家的人那里听来的消息,杨大年好像因为这件事情吓得都有点神志模糊了,看来好像不是杨大年干的。不是杨大年的话,又会是什么人呢?难道是和杨大年有一腿的韩氏?这个**因为杨陶氏的关系,不但做不成杨大年的合法妻子而且身败名裂了,也有足够的理由针对杨陶氏。可是韩氏这么做不但帮不了自己而且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韩氏会这么做吗?
既然想到了杨大年和韩氏,秦泰夫妻索性去一趟顺天府,查看当初杨大年和杨陶氏闹离婚的卷宗。看看杨大年以什么理由要求和杨陶氏离婚,杨大年凭借哪一条要求休妻的?衙门又以什么理由驳回杨大年休妻的理由,判决杨陶氏胜诉的?
第二十四回 诈尸惊魂二十四
来到顺天府后,接待秦泰夫妻的是顺天府的刑名师爷涂师爷。涂师爷是正宗的绍兴人,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绍兴师爷。他们家做师爷已经能够好几代,所以对于刑事上的审判可以说是驾轻就熟。涂师爷和秦泰是熟人,当然不会对秦泰夫妻有所隐瞒,再加上这件案子是涂师爷亲手办理的,所以涂师爷马上把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说了一个清楚。
说到打古代的离婚官司,不得不提及一些相关的术语和小知识。一般情况下在古代男性占有绝对的优势,一些权力上明显偏向于男方,不过也不是绝对只维护男方的利益。比如杨陶氏的离婚案上,明显是杨陶氏占了理由,所以涂师爷判杨陶氏胜诉。古代男女离婚分为五种,第一种是男方出理由不要女方,这就是最常见的“休妻”。只要妻子犯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条,丈夫或者婆家的长辈就有权休妻;第二种是“义绝”,意思就是夫妻之间恩断义绝,从此老死不相往来。一般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理由就是对方犯了错,这个错不是一般的错是不能原谅的错误。为此衙门要支持离婚,而且要维护无过错方的权利,把家产大部分甚至于全部归无过错方;第三种是“断离”,就是说男女方其中方犯了不可挽回的错误,甚至于刑罚。另外一方要求就单方面终止夫妻关系。这是最严重的一种离婚方式;第四。是男女双方过不下去了,双方又没有过错,只好请衙门判定,解除夫妻关系。这种叫“和离”,相当于现代的协议离婚;第五种是“弃约”,顾名思义是放弃以前的约定,也就是毁约。
所谓的“七出”就是指女性七种不道德的行为。《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仔细解释是这样的,第一,不孝敬公婆或者婆家的长辈,丈夫就有权利休妻敢妻子离开;第二,妻子进了婆家后,多年不能生产。可以以妻子无所出为理由,休妻敢妻子离开婆家;第三,妻子不守妇道,企图或者已经在**其他的男人了。丈夫有权利休妻,并把这个妻子赶出家门;第四,妒忌丈夫的女人。意思是妻子不但要照顾好丈夫的生活起居,也要为丈夫安排好家里的女人。要是家中丈夫不止一个妻子的话,妻子要是妒忌其他女人,甚至于加害丈夫的女人的话,丈夫有权利休妻;第五,要是妻子是一个搬弄是非,引起家里人不和的女人的话,丈夫有权利休妻;第六,妻子生有难以治愈的重病,而且这种病可能影响到其他家人的话,丈夫有权利休妻;第七,妻子若是盗窃婆家财物的话,丈夫有权利休妻。
有“七出”当然有相对应的“三不去”。所谓的“三不去”就是指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随便休妻。第一,无归处不去。意思是妻子娘家的人已经死光了,或者已经搬走了,没有了联系。这种情况下作为丈夫的男人,不能随便把妻子赶出家门;第二,守丧三年者不去。意思是妻子以儿媳妇或者孙媳妇的身份,为婆家已故老人守孝超过三年的话,丈夫不能随便休妻。古代人最注重孝道,妻子为婆家的长辈守孝三年,算是尽到了后人的职责,这样的妻子就是好妻子不能随便抛弃;第三,先贫后富者不去。意思就是婆家过去贫苦时娶的妻子,丈夫富贵后不能随便抛弃。说白了就是“糟糠之妻不下堂”,不能富贵了忘记一起受苦挨饿的妻子。
义绝有点像现代社会的离婚官司,双方各自有各自的理由,让官府来决定谁对谁错,谁才是大赢家。如果夫妻之间,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如殴斗、杀害、奸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论夫和妻是否愿意,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到刑事受罚。法律强制离异在古代叫“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因为某种事情的发生已经情义断绝,因此法律上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应当解除。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义绝”,最早见于《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根据《唐律疏议》解释,构成“义绝”的条件有:1、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3、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4、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或夫与妻***5、妻欲害夫。考察这五种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可见“义绝”的律文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其次,这五种情况只有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平等相对的,其余都是课于夫的责任轻于妻的责任,尤其是妻欲害夫为“义绝”,而夫欲害妻则不见律文。显然“义绝”也是男尊女卑一边倒。
官府断离,即官府判令离异,它与“义绝”相似而又不相同。“义绝”是具有“义绝”条件的不需司法衙门判决就应自动离异,不离的法律才加干涉,勒令离异并给予惩罚。而官府断离,则是司法衙门在处理其他案件时涉及到离婚问题一并断令离异,它类似现代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这有以下几种情况:1。逼妻为娼元代法律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