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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亲历联合国高层-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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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所谓超员国不能向联合国秘书处进人也不是绝对的。例如,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一些国家按地域分配也都是超员,有的还超员很多,但他们照常不断有人进秘书处。就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形势的发展,所占会费比额不断增加,我国在2004至2006三年期的摊款比额再度提高,占联合国会费总额的2.053%。这样,我国按地域分配的职员人数应可得到增加,从而有利于向联合国秘书处输送人才。
  联合国工作人员的薪金根据两种不同的原则确定:专门人员职类(P级)直至副秘书长的薪金按照诺布尔梅耶(Noblemaire)原则,沿袭国际联盟的做法。诺氏系国联某委员会报告员,他倡议国际公务员的薪金采用相当于会员国中相同级别的最高标准,当时是英国公务员薪金最高。联合国成立后,经过调查,美国公务员的薪金最高,现行联合国职员的薪金是在与美国联邦公务员的薪金净额直接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再就纽约市与其他一些城市之间生活费的差价进行调整后而确定的。G级人员由于是当地招聘,薪金按照弗莱明(Flemming)原则,即相当于所在地相同级别的最高标准。联合国职员的薪金数由基本薪金加上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构成。联合国范围内相同级别的基本薪金是统一的,但不同的服务地点生活费用悬殊很大。为使拿相同薪金的职员(限于P-1与以上级别以及外勤事务职类)在不同服务地点享有同样的购买力,联合国制定了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根据当地物价每月调整一次。上世纪八十年代,纽约地区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是职员基本薪金的40%强,而在内罗毕是7%到8%。此外,工作人员还享有子女教育补助金、安家费、搬家费、调动和艰苦条件津贴、回国补助金等各种津贴和补助。作为D-2级的官员,1987年我的年薪是11万多美元,其中包括基本薪金88102美元加上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及其他津贴。D-2及以下每一级(level)内都有若干档(step),如D-2有6个档,P-4和P-3各有15个档,等等。职员的表现如无大的问题,除D-2级每工作两年升一档外,以下级别则每工作一年升一档。本书附件二所载,是联合国专业人员以上各级工作人员的统一年薪与扣除薪金税后的净收入;附件三所载,是纽约地区工作人员所应加上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且说明2005年9月1日是63.7%。(见附件二、附件三)
  

曼哈顿东河边的联合国总部(6)
联合国工作人员必须向其本国政府缴纳薪金所得税,税款约占到他们实际毛薪金的28%至34%之间,由秘书处代替各国政府收取。此外,每人必须按月将薪金的一部分(约10%)缴付养老保险金(养恤基金),与由联合国的一个基金会支付的占三分之二数目的钱加在一起,构成职员的养恤基金。在联合国工作五年以上,退休后可领取养恤金,即退休金。
  按照联合国的原则,职员是为联合国工作、以联合国利益为重的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在执行任务时不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机构的指示和影响。在经济上,他们也不得接受本国政府给予的补充薪金或补贴,以免损害作为国际公务员的独立性。我在联合国任职期间,日本和当时的联邦德国国内薪金高于联合国的薪金标准。这两个国家的职员除联合国薪金外,曾一度从本国政府得到额外补贴,据说是出于吸引最好的候选人到联合国工作的考虑。由于这是违反联合国规定的,后来改为到联合国任职的人在赴任前从他们的政府得到一次性财政补偿的办法。而另有少数国家政府,则以不同的办法从本国的联合国职员的薪金中提取一部分,如当时的苏联及一些东欧国家。当然,这些情况是我在与同事们闲聊中风闻的,这在当时的秘书处可以说尽人皆知。
  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合法席位恢复之时,国内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我国在联合国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待遇与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类似,即实行供给制的做法——从国内去的联合国职员集中住在我国总领事馆的大楼里,吃住由公家包下来,联合国的收入全部交公,本人每月领取比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同级人员多10%的生活费。我从联合国任满回国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政府对国际职员的待遇逐步做了一些调整。1992年,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国际职员的薪金以及联合国所发各种补贴全部归本人支配,在其他国际组织工作的中国职员的待遇随之也做了调整,结束了供给制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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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中国家服务的部门(1)
抵达纽约小歇数日后,1980年3月14日,我去联合国总部人事厅报到。人事厅在秘书处办公大楼的第36层,接待我的官员首先交给我一份联合国职员守则,让我阅读。然后,交我一张联合国国际公务员宣誓书,要我阅读后签字。职员守则中规定:公务员必须保证在执行任务时以联合国的利益为重;不得作任何不符合其国际公务员身份的公开声明;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执行任务过程中未经公开过的情况;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接受任何来源的勋章、奖章、馈赠、礼品或报酬;不得从事与其独立、公正身份不相符合的政治活动;等等。宣誓书内容是:“我庄严宣誓,以最高的忠诚、谨慎与良知执行作为联合国国际公务员的职责;我只有以联合国利益为重来完成这些职责并调整自己的行为;我在执行任务时不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机构的指示。”
  像所有联合国职员一样,我在宣誓书上签了字。于是,我在联合国的工龄便从这一天
  算起。
  秘书处还发给我一本工作人员人手一册的《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Staff Regulations)和《细则》(Staff Rules),其中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条件、基本权利、职责和义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分12章,包括:职责、义务和特权;职位和类别;薪金和补助;任命和提升;年假和特别假;社会保障;旅费和搬迁费;工作人员关系;离职;纪律措施;申诉;以及一般规定。该条例和细则适用于技术援助项目人员及其他短期或特殊合同人员以外的所有职员,联合国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它。
  去人事厅报到的第二天,3月15日,我便去技术合作促进发展部正式上班。
  技术合作促进发展部是秘书处的一个部,办公室设在总部凹形建筑物群马路对面的DC1大楼里,DC1与DC2是两幢连在一起的玻璃幕墙高层建筑,即联合国广场1号(ONE UN PLAZA)。该部由一位副秘书长领导,分工主管该部的副秘书长是毕季龙。他早年留学美国,原为外交部国际司司长,1979年6月来纽约就任这个职务。我过马路到DC1第12层见到毕副秘书长,他请来另两位官员与我见面。一位是赵明德,原是唐明照副秘书长的特别助理,唐明照离任后,临时担任毕副秘书长的办公室主任,即将任满回国。他曾旅居法国19年,除英语外,说一口地道的法语。另一位是副秘书长的特别助理赖尚龙,来自我国台湾省,台湾大学毕业后曾在美国留学。赵明德陪我拜会了技术合作促进发展部第二把手、助理秘书长玛格丽特·安丝蒂(Margarate Anstee)。安丝蒂小姐是英国人,她与我先用英语、再用法语进行交谈。然后,我们又到各司与司长们一一见面。
  技术合作促进发展部是联合国技术合作的主要执行机构,论援助规模,是联合国系统第二大执行机构,仅次于联合国粮农组织。该部的前身是秘书处的技术合作厅。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联合国设置了这个厅,从事对亚非拉国家的技术援助,凡联合国专门机构及有关机构的职权范围包括不了且对发展事业又非常需要的援助业务,均由该厅承担,涉及面很广。它在技术援助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尤其在制订发展计划、公共行政、人口、统计、探矿、能源、水资源等方面是强项。但这个厅毕竟规模较小,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为技术合作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有待确定。1977年12月,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改组联合国系统经济与社会领域的第32/197号决议,将原技术合作厅与其他有关部门合并,加以扩充,于1978年3月23日成立了联合国技术合作促进发展部。应该说,它在秘书处内是一个具有较久历史的新部。
  技术合作促进发展部(以下简称技合部,英文简称DTCD)的职权范围与活动内容包括:
  

为发展中国家服务的部门(2)
一、向秘书长就技术合作活动提供咨询与协助,撰写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秘书长关于联合国技术合作活动的报告,等等。
  二、管理联合国技术合作经常方案,并在以下领域为发展中国家执行援助项目:制订发展计划;自然资源与能源;发展行政;人口;统计;海洋经济;科学与技术;社会发展;等。
  三、行使联合国作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同是世界粮食计划署的创建者的职能。
  四、从事技术合作的研究工作,发展技术合作新概念等。
  技合部所执行项目的资金来自四个方面: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理事会分配给受援国的指示性规划数:开发计划署将联合国会员国每五年一个周期认捐的技术合作资金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给受援国的数字叫“指示性规划数”(IPF),提交开发计划署理事会通过,供申请执行项目之用。受援国分得的是IPF,具体落实由受援国政府提出项目申请,经执行机构及作为资金管理机构的开发计划署商定后付诸执行,所需费用由开发计划署在IPF范围内支出。2.联合国人口基金(1969年定名为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1987年联大第42/430号决议改现名):人口基金来自联合国会员国的自愿捐款,用于人口项目的资金均由该基金提供。3.联合国经常方案:联合国大会每两年一次从经常预算中拨出一千多万美元的资金,供起先锋作用的技术合作以及应急之用。4.信托基金:来自多双边结合的捐款,包括经秘书长批准建立的信托基金,如用于科技发展的联合国科技发展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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