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谈社会:公民心事-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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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的被批评者,还是留有一份理解和同情。
不会认错又如何
这,大约就是中国人的“认错史”。由于这样一种历史,我们已经不肯认错,不敢认错,也不会认错。比方说,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该向谁认。曾经有某官员私生活出了问题,检讨的话却是“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其实他那档子事,顶多对不起老婆,跟党和人民有什么关系?这样“大而无当”的认错,一听就是“言不由衷”。
不会认错,也就不会道歉。曾经有某媒体,因“报道失实”向某机关道歉,其实这个机关,或者部门,或者单位,是靠纳税人的钱来维持的。纳税人的钱怎么花,有没有铺张浪费,媒体当然可以质疑,可以监督。就算报道不够准确,有误差,更正即可。即便要道歉,那也该对读者,哪有向监督对象道歉的道理?这是典型的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不会认错,也就不会批评,甚至不会提问。比方说,开口就问人家的动机,甚至预设一个“道德污名”,问人家是不是。同样,要为自己或自己人辩护,也是拿对方的动机做文章。其实动机这事,往往无法证明。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毫无意义。有分量的批评,都是摆事实、讲道理,或者看事实有没有出入,或者看逻辑有没有漏洞,然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可惜,这种方法,我们常常不会。
实际上,对自己缺乏反省的人,也很难真正地了解别人。自己的错误都不能发现,又岂能抓住别人的要害?也只能纠缠于表面现象和枝节问题。大家都不讲事实,不讲道理,思维能力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恐怕就成了永无期日的事。认错,是不是很重要?
学会认错待何时
那么,我们何时才能学会认错?恕我直言,恐怕任重道远。
别的不说,面子这关,就多半过不去。中国人的心理很奇怪。一方面,大家都知道“瓜无滚圆,人无十全”;另方面,又往往不能容忍别人出错,更不能容忍别人挑错。在我们看来,犯错误是丢人的。犯了错误又被“揪出来”,就更丢人。这人如果还是政要、名流,是商海巨鳄、江湖大佬、学界领袖,那就丢死人了。不但自己丢人,还会连带亲朋好友、哥们姐们、徒子徒孙,一齐没有脸面。
因此,不但自己不能认账,粉丝拥趸们也要一哄而上,百般抵赖,誓死捍卫。哪怕说得漏洞百出、逻辑不通,也得死扛着。死扛着也振振有词:对社会名流和成功人士的追究,会导致斯文扫地、体面无存,打击我们民族的自信心。
这可真是奇谈怪论!难道我们民族的脸面是纸糊的,一捅就破?难道我们民族的自信是塑料的,一烤就化?真金不怕火炼,事实就是事实。认不认,事实都不会变。不认,只能显得心虚;认账,则至少像条汉子。比较一下,哪个更体面,哪个更丢人?
我同意凡事不可过头,更反对“全民扒粪”,那将变成第二次“文革”,第二次“斗私批修”。但宽容的前提是认账。认账不等于认错。认错是承认错误,认账是承认事实。认账之后,错与非错,还可以讨论商量。但如果连事实都不承认,那就什么都谈不上。因此第一步,是要先学会认账,即弄清事实。这是“真伪判断”。然后,才能讨论是对是错。这是“是非判断”。至于“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只能放在最后,甚至未必一定要有。
可惜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往往是反着的。事情还没有弄清楚,道德批判就先开始了。这样一来,谁还敢认错?只怕连账,都不敢认。“事实判断”都难如蜀道,“纠错机制”岂非侈谈?我们前面的路,还真不知道有多长。
刊载于2010年7月17日《新京报》B04版,责任编辑赵继成
谁都能沉默,但是要负责(1)
□ 易中天(厦门大学教授)
□ 赵继成(《新京报》编辑)
谁都不能撬别人的嘴巴
〇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
易中天 汪晖事件刚刚发生的时候,不少人对他的沉默不以为然。当然,现在汪晖教授已经说话了,但由此引出的问题却发人深省,值得深思。这一连串的问题是:在事涉“诈捐”、“造假”、“抄袭”等公共事件时,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如果有,这种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是有限的,那么,哪些问题可以沉默,哪些不行?如果是无限的,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又如何得到保证?如果作为公民,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让他们出来“认话”,那么请问谁有呢?我想听听你的意见。
赵继成 我的观点,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这是从广义的也就是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理解的,而不局限于狭义的刑事司法中的沉默权。
易中天 公众人物也不例外?
赵继成 杀人犯尚且如此,何况只是涉嫌抄袭的某个教授?
易中天 事关公众知情权呢?
赵继成 也一样。
易中天 这就是说,沉默权是无限的?
赵继成 是。哪怕这个人位再高、权再重、责再大,他都有保持沉默的基本人权。因此,你的第二个问题──哪些问题可以沉默,哪些不行,就不是问题。
易中天 为什么?
赵继成 这个道理可以从很多层面来理解。首先是“无罪推定原则”。比如一个公众人物,涉嫌“诈捐”、“造假”、“抄袭”,公众当然可以质疑,也应该质疑。但,公众所能做的,也就是质疑而已,不能撬人家的嘴巴。因为此时既没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的认定,当然应该推定他是“无罪”的。既然无罪,凭什么必须坦白?
易中天 也许,公众只是希望他有个态度?
赵继成 那就会产生“被逼表态”的问题。这个口子一开,祸患无穷。“文革”中,父子、夫妻之间被逼表态的惨剧还少吗?极端地说,假如这位当事人“表”的“态”,不是对方想要的,或者被对方认为是不真实的,是不是要没完没了地“表”下去?这不就是刑讯逼供,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吗?这不是赋予了某些人掌握终极真理的权力吗?太可怕了。
易中天 没错。这种变相的“刑讯逼供”,在“文革”中就叫“群众专政”。只不过在这时,被赋予了“掌握终极真理权力”的“某些人”,是“多数人”而已。但可惜,真理有时候却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没有对少数人的保护,就没有对真理的保护。问题是,如果真理确实掌握在公众手里,那“少数人”确实是错误的,他还有权沉默吗?
人不能自证有罪
〇 辩护权和沉默权,都是对人性的尊重。
赵继成 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哪怕是证据确凿的杀人犯。这种权利,有日本学者理解为“防卫权”,我认为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防卫权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防卫权”,这就是“辩护权”;一种是“消极的防卫权”,这就是“沉默权”。这两种,都是人的正当权利。
易中天 为什么要有这两种防卫权?
赵继成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个人是弱小的。如果不赋予被告人辩护权(积极的防卫权)和沉默权(消极的防卫权),个人尊严和个人权利就可能被肆意剥夺,诉讼时的平等对抗制也很难实现。 。 想看书来
谁都能沉默,但是要负责(2)
易中天 但公众质疑诈捐、造假、抄袭,并非庭审,亦非刑辩啊!
赵继成 事不同而理同。刑事诉讼当中都有的权利,难道在日常生活中反倒没有了?况且,一个人说不说话,在生理上是可以自我控制的。他甚至可以咬掉自己的舌头,旁人奈他何?所谓“死不悔改”,就说明法律可以判人死,却无法做到让他一定悔改。悔改,只能是他发自内心的事。既然如此,何必苦苦相逼?
易中天 这正是问题所在。所以我们要讲清楚,人为什么必须有沉默权?或者说,为什么必须既有辩护权,又有沉默权?我认为这是基于人的本性,是对人性的尊重。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你不能强迫一个人“火中取栗”。明明知道会被烧伤,他为什么还要把手往火里伸呢?同样,明明知道说话对自己不利,他为什么还要说呢?
赵继成 正是。这在法律上,就叫“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这已成为国际法学界的共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明确表述。
易中天 其实就连他的亲友,也都有权沉默。比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不出庭作证,或在庭审中只提供对嫌犯有利的证词,叫“免证特权”。
赵继成 中国古代好像也有类似规定?
易中天 儒家有“亲亲相隐”的说法,也就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但要讲清楚两点。第一,亲亲相隐是权利,不是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就是“大义灭亲”。理解为义务,就成“江湖义气”了。第二,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一旦开口,就会成为新的证据。所以,像某些人那样胡搅蛮缠,甚至搞出什么胡乱担保的“国际签名”来,只能是帮倒忙。
赵继成 因为这是他们自愿说的,自然要被视为“呈堂供词”。
易中天 对呀!打个不一定恰当的比方,逼人说话是“强奸”,自愿说话是“做爱”。自愿做爱生出的孩子,当然归他们自己养。
不说的权利,比言说还重要
〇 要像保护言论自由一样保护沉默权,因为这是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赵继成 可见逼人说话,就是不讲人权。
易中天 没错!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它其实包括四项权利,或者说四种自由:说的自由,不说的自由,说什么的自由,怎么说的自由。说什么,是内容;怎么说,是形式。也就是说,不管你说什么,也不管你怎么说,甚至爱说不说,都自由,才是完全彻底的“言论自由”。
赵继成 同样,想不想,想什么,怎么想,也应该是自由的。
易中天 当然!思想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前提。想都不能随便想,哪里还能随便说?有人说,可以有个人的梦想,但必须符合道德和法律。这真是愚昧无知!法律从来就只限制行为,不限制思想和言论。也就是说,可以胡思乱想,可以胡说八道,不能胡作非为。
赵继成 这在法律上是常识。
易中天 更重要的是,不但可以胡思乱想,还可以不想。同样,不但可以胡说八道,也可以不说。不说,就是行使沉默权。说,则是行使言论权。沉默权比言论权更重要。
赵继成 为什么?
易中天 沉默总比说话容易。容易的都做不到,还说什么更难的?沉默的权利都没有,还说什么言论自由?自由,首先表现为选择。选择,就意味着既可以“要”,也可以“不要”;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谁都能沉默,但是要负责(3)
赵继成 对!只有这样的选择,才是自由的,也才是选择。只能接受,就不叫选择了。
易中天 所以,能不能拒绝,就成了自由与奴役、民主与专制的分水岭。在专制时代,我们没有这个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