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谈社会:公民心事-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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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是否“利己”,而在是否“损人”。不损人,就没关系。比方说,既不利人,也不利己,不过“消极无为”;既不损己,也不损人,要算“安分守己”;只是利己,并不损人,至少“于人无害”,那又何必不宽容?即便“毫不利人,专门利己”,虽然“自私自利”,也不必大加批判。因为“利人”不可强求,“利己”则是天性。也就是说,你不能要求人们“毫不利己”,只能要求他“决不损人”。这就是底线。
底线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实际上,一个人,只要守住了道德的底线,那他就还是好人。好人不等于“君子”,更不等于“圣人”,好人也是分层次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圣人”;面对利益,先人后己,是“君子”;危难当头,舍己为人,是“英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是“良民”;只是利己,并不损人,是“常人”;毫不利人,专门利己,是“小人”。小人不是坏人,只不过境界和格调不高。境界和格调不高,你当然可以“看不起”,批判就免了吧!
真正应该批判的,是“损人利己”,即“为了利己,不惜损人”。真正应该提倡的,则是“互利双赢”,即“利人利己,人己两利”。比方说,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获取利润,消费者满意,自己也赚钱。或者,我取我之长补你之短,你也以你之余补我不足。这就是“聪明的自私”。聪明的自私,于人于己、于国于民,都有利,那又何乐不为呢?
由此可见,利己未必要损人,也可以利人。同样,损人未必能利己,也可能亏了。比如,害了别人,自己却没捞着好处。这叫“损了别人,没利自己”。又比如,害了别人,自己也牢底坐穿。这叫“害人害己,人己两害”。再比如,没害着别人,只害了自己。这叫“偷鸡不着蚀把米”。这三种,不但“缺德”,而且“不智”,属于“愚蠢的自私”。谁要坚持这么做,如果不是精神病或偏执狂,那就只能叫做“愚不可及”。
看来,损人利己,也有“狡猾”和“愚蠢”两种。狡猾的“有利可获”,因此最为某些人所向往。但是这种做法,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堕落了,肇事者也会间接受损。更何况,此种行为,能够得逞一时,岂能得逞一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总会有身败名裂的一天。那个时候,可是哭都来不及了。
我们如何选择,我们怎样做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做一个“排行榜”──
最崇高: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是只有“圣人”才能做到的。我们可以推崇,可以向往,可以赞美,甚至可以提倡,但不能强求。因此这一选项,不妨作为少数人的追求。我等平庸之辈,还是“高山仰止”吧!
最君子:一事当前,先利别人,后利自己。不是圣人也能做到,但需要境界。这种境界无关乎学问,也无关乎修养,说白了是一种人生态度,因此往往只有“一念之差”。
最感人:关键时刻,牺牲自己,帮助别人。不是圣人也能做到,但需要爱心。比如做母亲的,在危难时刻,往往会“本能”地挺身而出,牺牲自己,保护孩子。
最聪明:利人利己,人己两利,互利双赢。不是圣人也能做到,但需要智慧,也需要信念,即相信人与人是可以和谐相处、互助互爱的。实际上,不损人则仁,能利己则智。互利双赢,可谓“仁智双全”,值得提倡。
最保险:只是利己,并不损人。
最本分:既不损己,也不损人。
最消极:既不利人,也不利己。
最自私:毫不利人,专门利己。以上四种,不需要智慧,也不需要境界,还不需要信念和爱心,任何人都能做到。格调虽然不高,但于社会无害,应该宽容。
最卑劣:为了利己,不惜损人。这是社会公害,必须坚决反对。
最愚蠢:损了别人,没利自己。傻瓜才这么做。
最混蛋:害人害己,人己两害。可谓丧心病狂。
最恐怖:毫不利己,专门害人。为什么这个最恐怖?因为有“道德光环”,并不容易识破,却很容易获得同情,我们不能不提高警惕,倍加小心。
所有的账,现在都算清楚了。何去何从,诸位三思。
刊载于2010年12月11日《新京报》B03版,责任编辑赵继成,发表时题为《聪明的自私与愚蠢的自私》
先把糊涂观念拆迁了吧(1)
○ 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开发商该赚钱,拆迁户可要价。
自从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研讨会,2001年颁布、实施,经历了“八年抗战”的《拆迁条例》,便自己也面临“拆迁”了。这当然很令人兴奋。但是,据12月17日《东方早报》报道,建言审查该《条例》的法学家之一王锡锌先生,在做客人民网时表示,条例的修改仍面临较大阻力。这个阻力,据说主要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当然,这些“利益”,被界定为“局部”和“短期”的。我们不知道这些“局部”和“短期”的利益属于谁。如果是地方政府的,那就太可笑了!对不起,我不是说王锡锌先生可笑。王先生和其他四位法学家,永远值得我们敬重。何况,他说的恐怕是也事实。许多人都在说,《拆迁条例》“拆迁”难,就因为牵涉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哈!政府居然有“利益”,还居然可以拿出来说事!天底下,还有比这更可笑的吗?
或许有人会问:政府,难道没有自己的利益,或不该有自己的利益吗?我的回答是:当然!请问,政府是干什么的?为人民服务。抱歉,这叫“职责”,不叫“利益”。没错,政府的运转,需要钱。政府的工作人员要领工资、拿补贴,也需要钱。这两个,都是正当的。但这叫“成本”、“报酬”,也不叫“利益”。如果说政府有利益,那也只能是人民的利益。这正是政府要争取、要维护的,也是政府唯一的利益。除此之外,没别的。说得再明白一点,除了人民的利益,政府没有额外的、仅仅属于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讲,政府无利益。
或许又会有人问:照你这么说,也没有“国家利益”了?对不起,有。只要世界上还有“国家”,那就当然会有“国家利益”。只不过,这个利益,是相对别国而言的。所以,前面要加国名,比如中国利益、美国利益、俄国利益、日本利益,等等。这个利益,不但“可以有”,还应该理直气壮地讲。美国总统的国情咨文,就开口闭口“美国利益”嘛!但是对于本国人民,则国家利益即人民利益。国家,也没有本国人民利益之外的别的利益。
政府无利益,谁有?人民。人民由公民组成,公民是个人。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人民利益。所以,个人利益,也应该像“国家利益”一样,不但“可以有”,还该理直气壮地讲。这里没有“为谁说话”的问题。我说这话,既为个人,也为政府。为什么?因为政府的存在,原本就是为了人民,包括人民当中的每一个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没有利益需要保护的,要政府干什么呢?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障公民权益啊!
所以说,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
当然,人民的利益,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共利益”,一种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人民利益”。如果发生冲突,那也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时,人民可以授权政府解决。比方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都是这么说的。但是,“公共利益”决不等于“政府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也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合情合理地解决二者的矛盾,争取“双赢”。除此之外,政府难道还有什么别的利益吗?说得难听一点,政府难道还应该“趁火打劫”吗?何况政府原本是没有利益,也不需要利益的。如果居然“牟取”,那就只能是个别官员“以权谋私”。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居然成为改革阻力,是多么可笑的事情!
先把糊涂观念拆迁了吧(2)
看来,要“拆迁”《拆迁条例》,先得“拆迁”糊涂观念。
不过,平心而论,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条例》的“拆迁”心存顾虑,倒也未必都是“私心”,也有“出以公心”的。这事咱得说句公道话。比如旧城改造,就是一个难题。我到过不少棚户区和旧城区。那里的街巷之狭窄,是根本开不进消防车的。房屋呢?又多半是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只要一家失火,肯定万户遭殃。面对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得慢条斯理地说服劝解,旷日持久地讨价还价呢?恐怕还是有一个如何看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如何协商协调、尽快解决的问题吧?
还有,旧城改造,是要花钱的。如果政府没钱,能不能交给开发商?有人说不能,因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个观点我不同意。我认为,开发商赚钱,是天经地义的。企业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白掏钱的道理。企业的社会义务,是把企业做好、做大、做强,赚更多的钱,交更多的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你怎么能说不让开发商赚钱?你怎么能说开发商想赚钱是不对的?只要合法,他赚钱多,说明他有本事。比尔·盖茨赚的钱,难道不比咱那些开发商多?你怎么没意见?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人家赚的钱是干净的,咱们某些人,却赚的是黑心钱、猫腻钱、坑蒙拐骗钱、巧取豪夺钱。所以,错不错在赚钱,错在赚钱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们的开发商遵纪守法、诚实劳动、为富有仁,让他去做旧城改造,又何妨?
这就又要说到拆迁了。我是不赞成把拆迁工作交给开发商的。为什么?第一不合法,第二有危险。《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都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均为“国家”。开发商是国家吗?不是。何况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是要抢时间、讲进度的。让他们来拆迁,事情就不好说了。因此,开发商只能做改造,不能搞拆迁。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政府把协商啦,谈判啦,补偿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后再竞拍。交给开发商的,得是一块“干干净净”、直接就可以盖房子的地。至于补偿的价钱,当然由政府去讲。只要是商业拆迁,拆迁户就有权“漫天要价”,政府也有权“就地还钱”。谈不拢?慢慢谈。心里急?那你想办法。反正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使用暴力,还不能违反程序。难是难了一点,但可以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啊!何况补偿花的钱,可以摊在地价里,不用纳税人埋单。开发商嫌贵,可以不买,没人强迫。如果所有人都不买呢?盖公共建筑就是。
这就是我的主张: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开发商该赚钱,拆迁户可讲价。对不对呢?欢迎批评,不怕讨论。
刊载于2009年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第21版,责任编辑朱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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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公民!
○ 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