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经济学-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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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上文描述的各种契约授予问题不存在或者微不足道,我们仍然不得不正视执行问题。在契约执行阶段和续签阶段,特许投标向公共事业管制的转化才特别明显。
为了这一部分的论述,我提出如下观点:竞标中的赢家将在整个契约期内成为公共事业的服务提供者。只有发生重大和持续的违约行为时,才会替换掉这个中标的特许权持有者。
这一命题有以下几点作为支持。第一,授予长期契约就是预计中标者会成为长期的供应者。签订长期契约的主要原因是给予供应者投资长期资产必要的激励。Posner支持的短期契约签订程序意味着长期资产可以从特许权持有者转至接替者。这样就会实现适当的投资激励。我对Posner的资产转让程序的特性表示怀疑,在下面(3)里提出了我的理由。如果按特许授权人的期望,特许经营者在履约过程中稍有差错就被撤销特许权的话,长期契约就是天方夜谭,其投资目的也无法达到。 。 想看书来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7)
诉讼的延迟和诉讼费用也使有关方面不愿撤换特许持有者。此外,即使成功撤换了特许权持有者,也会产生很大的转换成本(transition cost)。(这将在下面的(3)中进一步讨论。)最后,同其他官僚机构一样,特许权授予机构不愿意承认错误,也不愿意被指责犯有错误。如同Eckstein指出的,对公众负有责任的决策者“从他们自己的决定中获得行政利益和心理满足,对他们的决定形成一种宁可辩解也不愿作自我批评的态度”(1956,p 223)。因为撤换特许权持有者被认为是公开承认错误,当特许权持有者出现违约行为时,可以预见特许权授予机构会宁愿进行协商以达成 “折中”的解决方案。
价格…成本关系(PriceCost Relations)。在不确定条件下执行长期契约时,固定价格的投标难以令人满意。如果环境在技术、需求、当地要素供应条件、通货膨胀等方面具有不确定性,那么价格就会脱离成本而且/或者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
毫无疑问,引入价格弹性机制可以减少某些价格与成本相脱节的问题(Fuller和Braucher; 1964; p 77~78; Goldberg; 1975; p 19)。根据某些价格指数对价格进行调整是一种办法。但这是一种相对粗略的修正方法,在技术发展迅速或者当地条件严重脱离总体指数的情况下,这种修正不可能令人满意。成本加成(或者成本分担)契约代替固定价格契约,可以更加精确地实现价格与成本的挂钩。然而,执行成本分担型的国防契约(defense contract)时又会出现一系列相关的困难(Scherer; 1964; Williamson; 1967)。审计和激励不当的问题尤为严重。(注意:这些是与管制相关的缺陷。特许投标本是用来克服这些问题的。)
其他业绩属性(Other Performance Attributes)。契约中缺乏对于服务质量的明确规定,以及监控程序和会计程序规定的缺失使得特许权持有者在契约执行期间可以自由操作。尽管特许权持有者事先做出履约保证,但如果只遵守契约的字面规定就可以增加净收入的话,该特许权持有者不太可能严格遵守协议的实质规定(CTIC; 1972a; p 11)。此外,技术标准本身不具有自我执行力(selfenforcing);执行技术标准要求建立监督机构(CTIC; 1973; p 7)。因为个体消费者不可能拥有信息或者能力对服务质量进行差别化的评价(Goldberg; 1976),并且通过将质量评估职能委派给专业化机构,才能实现生产准备成本的最小化和劳动分工经济(specialization of labor economies),所以出现了集中化现象。但我们还是应该注意到特许投标向管制转化的态势。有线电视信息中心(the Cable Television Information Center)对该问题的表述如下(1973,p 7):
技术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力。技术标准的执行要求检验系统、评估检验并决定必要的纠偏行动。这些增加了管制的行政负担。特许权管理当局不应该采用标准,除非当局愿意承担执行的负担。
再者,仅为所有投标人确定一个普通的质量标准是不够的。假设一个投标人计划安装性能高、寿命长的设备以实现特定质量目标,另一个投标人计划预先准备好替代设备以便发生故障时使用,第三个投标人声称要在维修人员方面进行大量投入。尽管其中可能只有一个方案完全满足要求,但用户和特许权授予机构可能都缺乏事先的辨别能力。将特许权授给报价最低的投标者,结果却发现该投标者没有能力履约,这显然难以令人满意。尽管契约中的惩罚条款可以防止这样的结果,但事实往往是中标者能够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重新协商修订条款,国防契约的历史就说明了这样的问题。。 最好的txt下载网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8)
会计准则的模棱两可,以及特许权授予机构不愿意让中标人失败,这些使特许权持有者在重新协商期间策略地利用会计数据……在其中包含了破产的威胁。引入监控技术和会计控制技术可以防止这样的结果。但这会使中标人与特许权授予机构形成一种准管制(quasiregulatory)的关系。
政治 (Politics)。如果重新协商普遍存在,而且它可能对特许权的盈利运作至关重要时,政治技能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潜在供应商即使有能力以最低成本供货,但若他们在处理与特许权授予机构的关系以及影响行政程序方面的能力相对低下的话,就不可能在招标中获胜。这种情况下,拥有经济资格的当事人与拥有行政技能的当事人联合将获得私人利益,还可能有社会利益。第Ⅳ部分的案例分析中出现了这样的联合。如果政治技能比客观经济能力更重要,特许投标相对于管制的优势就值得怀疑。
确实,如果特许权持有者受到的利润约束不如被管制企业受到的利润约束(后者受回报率的约束)严格,那么特许投标完全有可能鼓励更多的政治行为。为了影响政治决策而进行私有资源的投入,其投入量直接随着最终可私自占用多少有利条件而不同。特许权持有者在这方面拥有可占用(appropriability)的优势。这里笔者假定,管制不是闹剧;并且管制中严格限制过度管理。这里还假定在特许权模式下,对行政程序施加影响得到的边际净收益额更大。关于政治和管制(politics and regulation)的讨论请参见Alfred Kahn(1971; p 326~327)。
3在契约续签期间招标缺乏公平性(Lack of Bidding Parity During Contract Renewal)为避免契约续签期间内竞争遭到破坏,原中标者虽然执行契约,但不应使其处于优于其他非胜者的地位上。但是有理由相信契约续签期间不会实现招标公平。对此其他人已有论述(Peacock和Rowley;1972; p 242; Williamson; 1975; p 26~35)。下文阐述的CATV的情况也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C周期性短期契约(Recurrent ShortTerm Contracts)
周期性短期契约与长期契约相比,主要优势在于短期契约便于适应性、连续性的决策。采用周期性短期契约不必全面描述意外事件,不必为每种意外提前设计调整措施。契约续签期间,未来可能变得明朗,但只对真正发生的事件采取调整措施。换句话说,当具体事件发生时,每次会有一个(或几个)决策分支入选。附有意外情况请求权的契约要求有完整的决策树,提前列出所有的可能性。与之相比,适应性、连续性的决策程序从有限理性的角度上来看要经济得多。
另外,在契约续签期间竞争是有效的。在此前提下,不完备长期契约由于契约不完备产生的危害就可以避免了。即使没有适当定义契约条款,最多只会在当前短时期内引起履约不当。实际上,当中标者意识到近期将重新进行招标竞争时,如果契约中有明显的不足,他会更愿意与特许权授予机构合作,而不是利用这些机会去实现暂时的谈判优势。这假定获胜的投标者不是没有信誉的经营者。他们反而想在该行业中持续发展。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在契约期内与当前获胜的投标者的接触,特许权授予机构在下一个契约期可以继续与当前的供应商合作或者转向一个新的供应商。机会主义行为也因此得到遏制。特许权授予机构的工作职能受类似情况的影响。Posner阐述的观点如下(1972; p 115~116):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9)
(如果)特许权……期限长,各方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修改条款的情况。尽管这是契约普遍存在的问题,但这里的特别之处是其中签约的一方不是真正的利益方,而是一个负责监管其他各方(用户)的利益的公共机构。与管制机构接触的经验表明,这样的机构不会忠实可靠地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当有线公司由于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要求修改契约时,公共机构可能会有无效或者不当的反应。
短期契约“不需要考虑……修改条款”(Posner; 1972; p 116),这样,就可以避免上面提到的扭曲情形。
然而,周期性短期契约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这样的假定,即契约续签期间实现了投标者之间的公平。关于先前的招标公平及契约续签期间缺乏公平的讨论,参见Peacock和Rowley(1972; p 242)及Williamson(1975; p 26~35)。 Posner(1972; p 116)遇到并解决了该问题:有线公司厂房的寿命通常会超过特许权的期限,这引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有线公司不能在招标中击败新的申请者,谁会去重新建造厂房?首轮谈判之后再谈判的方*不会由此失效?不一定,因为以新设备成本为基础进行特许投标时,与现在的特许权持有者相比,新的申请者未必处于明显的劣势。例如,一旦新的申请者被授予特许权,他就可以协商购买原特许权持有者已有的系统。如果特许权接替者新建一套系统的话,原特许权持有者就需要承担投资成本尚未摊销部分的损失。当特许权时间短,有线厂房的经济寿命成为问题时,在特许权中加入一条规定,要求特许权持有者按其接替者意愿将厂房(含改建部分)按原成本折旧卖给接替者,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发现这些观点过于乐观。首先,设备估价问题远比Posner所说的复杂。第二,Posner关注的都是非人力资本(nonhuman capital);根本没有谈到可能存在的人力资本问题。诚然,人力资本的益处在契约执行期间会显现出来,而且会使特许权持有者比局外人获得一定的优势。如果预期到人力资本有益,那它会在最初的招标竞争中反映出来。但“买进”可能存在风险,而且在资源配置方面这种策略的价格追随特性无疑劣于平均成本定价。结果,周期性招标(例如,四年的间隔期)契约中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如果涉及的投资相对来说不是专用的,那么当然就可以减少对厂房和设备估价的关注。我推测,Demsetz的汽车牌照的例子就是这种情况。如果通用设备(用于切割、冲压、涂漆等)只需轻微改动就可以有效地生产牌照,那么未赢得续签契约的特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