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剑-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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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并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宜以地市级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当地公共房屋供应与特困群体住房补助问题,困难地区可以由中央与省级政府提供专项补贴。鉴于房屋建设需要占有公共土地资源,居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及土地资源的使用必须有长远规划,并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直接监督,以避免政府短期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后遗症。
对公共房屋确立相应的限制条件与激励机制。政府的公共房屋不可能无限供应,从而必须有相应的资格限制与退出机制。政府在扩大公共房屋供应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公共房屋的供给能力制定相应的门槛,如将居民家庭的资产与收入合并统计并规定相应标准之下才能申请公共房屋,杜绝不具备资格条件者占用公共房屋资源;同时,确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等。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共房屋供求的发展变化确立让公共房屋享有者优先购买公共房屋的政策。
开展房屋普查,建立详细的住房登记制度。开展房屋普查的作用有三:一是住房普查资料是国家宏观经济资料,是国家制定和推行房屋政策的科学而具体的依据;二是住房是家庭或个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为包括住房补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等提供依据,确保住房困难家庭真正得到政府的有效援助;三是通过房屋普查还能够有助于治理腐败,有助于采取分类税收制度来调控房地产市场。因此,在住房领域问题重重的现阶段,急切需要开展城乡居民房屋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