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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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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马克昌发言之后,检察员冯长义认为辩护发言轻视了吴法宪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的作用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于是要求发言,这就形成了第二轮辩论。他在发言中列举事实,说明吴法宪积极主动为林彪出谋划策,组织实施反革命阴谋活动,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
  随后,审判长伍修权问吴法宪有什么要讲的?吴法宪说:“没有辩护的,公诉人讲的都是事实。”他供认,他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他“有反革命野心”,“想跟着林彪往上爬”,“结果越陷越深,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再次表示和要求:愿意服从特别法庭的判处,希望给他一条悔过自新之路,今后重新做人。
  接着辩护人周亨元就吴法宪的认罪态度作了简短发言,而没有针对冯长义的第二轮发言进行辩论。周亨元指出:吴法宪不仅自己积极交待问题,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说明他在犯罪后所持的态度是比较好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判处。检察员冯长义再次发言,表示对辩护人提出吴法宪认罪态度比较好,没有异议。这样就结束了法庭辩论。
  于是审判长让被告人吴法宪作最后陈述。吴法宪的最后陈述很短。他说:“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走,犯下了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他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他服从法庭的判处。
  吴法宪最后陈述结束,审判长伍修权宣布:“在审判过程中,给了吴法宪充分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的辩护,以及被告人吴法宪自己的辩护和陈述,法庭在评议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吴法宪退庭后等待宣判。”
  值班法警将吴法宪带出法庭之际,他要求法警能让他见一见他的辩护律师,表示他衷心的谢意。法警告诉他,现在不便与律师会见,他有什么话可以代为转告。于是吴法宪说,这些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今天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为他说了好话,他从内心里表示感谢,不仅他感谢,而且他的家庭、他的儿女都会感谢。法警将吴法宪的这些话,如实地向两位辩护律师作了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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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一)(1)
姚文元由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审问,第一审判庭设在北京正义路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大礼堂,大礼堂有1000多个座位。
  1980年11月24日下午,开始了对王洪文、姚文元庭审。这是对“四人帮”被告人的第一次开庭审问,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厅都极重视。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和17名审判员出庭。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清、副厅长喻屏、史进前和5名检察员出庭。姚文元的辩护律师韩学章、张中到庭,在辩护人席上就座。
  法庭在审问王洪文结束后,即对姚文元进行审问。首先,法庭就起诉书指控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周恩来、邓小平等,阻挠邓小平出任第一副总理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张敏问姚文元:“1974年10月17日晚上政治局会议之后,有哪些人到钓鱼台17号楼去,是谁通知你去的?”
  姚文元精神显得非常紧张,手里拿着一叠准备辩护用的材料纸,一时难找到回答问题的材料,结结巴巴回答:“是江青通知我去的,去钓鱼台17号楼,不止我一个人,还有王洪文、张春桥。”
  审判员问:“你们在一起策划了些什么?你说了些什么?”
  姚文元回答:我攻击邓小平副主席,主要是根据邓小平副主席在会上讲“老是这样子不好合作”,批评江青的态度。我就把过去毛主席说过“路线对好合作,路线错难合作”的话,和邓小平副主席抵制江青联系起来,攻击邓小平路线上有问题。到长沙去告状是向毛主席反映了对邓小平的意见,实际上想影响毛主席已经作出的决定。
  检察员钟澍钦发言,他说“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策划去长沙“告状”的目的是为了篡党篡国。当时周恩来总理病重住在医院里,毛泽东主席在长沙疗养。10月4日,毛泽东主席提名邓小平担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当时正值召开全国四届人大之际,周恩来总理过问了四届人大的人事安排和人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把周总理以及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看成是他们篡党夺权的巨大障碍。因此,密谋策划“长沙告状”,诬告周恩来、邓小平等,是他们篡党夺权的一个步骤。这是他们有预谋、有组织的反革命集团犯罪活动。
  审判员问姚文元:“你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诬告邓小平,是否说过‘北京大有庐山会议气息’?”
  姚文元回答:“我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不是说‘北京有庐山会议气息’,是说‘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
  法庭宣读###1980年7月18日的证言(节录),王洪文1980年9月23日的供词(节录),姚文元1974年10月18日日记(节录)。证明姚文元说过“已有庐山会议的气息”的话。
  宣读后,姚文元说:“我作了错误的判断,‘有庐山会议的气息’,这个话当然是完全错误的。”
  公诉人指出:姚文元把邓小平在政治局会议上抵制江青发难,把周总理重病,住在医院里操劳党和国家大事,找领导人商谈工作都诬陷为“已有庐山会议气息”。按照姚文元的解释,“庐山会议气息”就是1970年九届二中全会林彪抢班夺权。王洪文到长沙毛主席那里去告状,就是按照姚文元定的调子进行诬陷的。这次反革命诬陷活动,江青为首组织策划,张春桥煽动,姚文元定调子,王洪文冲锋当打手。姚文元无法推卸自己应负的罪责。
  审判员问:“1976年5月16日,你在审批《人民日报》的《党内确有资产阶级——天安门广场反革命事件剖析》一文的送审稿中,是不是亲笔加上了邓小平‘就是这次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这句话?”
  姚文元答:“我在《人民日报》送审稿上,是改过‘邓小平是###的总后台’这样一句话。”
  法庭向姚文元出示原送审稿。姚文元看后说“现在我认识到给邓小平副主席加上这样一顶帽子,同样是错误的。我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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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一)(2)
最后审判长宣布:被告人姚文元参与策划“长沙告状”和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这些事实已经调查完毕。在把被告人姚文元带出法庭后,宣布休庭。
  

二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二)(1)
1980年12月8日上午,第一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问姚文元。
  出庭审判人员: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审判员11人。
  出庭检察人员: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检察员3人。
  出庭辩护人:律师韩学章、张中。
  首先由审判员史笑谈对被告人姚文元发问:“起诉书指控你诬陷原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是一个极其狡猾,极其阴险的反革命两面派’、‘是无产阶级最危险的敌人’、‘在上海党内组织了以他们为总头目的资产阶级顽固堡垒’,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在1976年1月到上海的时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上海市委的领导人,有过攻击性的言论。”
  法庭宣读了经姚文元和张春桥审定的《评陈丕显的五次假检讨》(节录)以及张春桥1976年12月12日在这上面的批语:“已阅,等姚文元同志意见来了以后,就可以发表。”法庭宣读后,姚文元说:“既然我审阅过,那么我负审阅过的责任,但是里面讲的陈丕显同志是反革命两面派等,这一些都是文章上的话……这些攻击当然是错误的。”
  审判员问:“你审阅过,你应该不应该负责?”
  姚文元回答:“我审阅过,应该负的责任是审阅的责任,但是,那个审阅文章中的观点,并不能都代表我的观点,我没有讲过这样的话。”
  法庭宣读和投影徐景贤1968年1月16日在《评陈丕显的五次假检讨》上的批语。宣读后,审判员张敏问:“那篇文章里诬陷陈丕显同志的那么多话,你建议了没有,你删了没有?那你为什么不删这个呢?”
  姚文元答:“那是我犯了错误嘛,犯了错误我承担这个责任。”
  审判员史笑谈接着问:“起诉书指控你诬陷、迫害曹荻秋是‘叛徒’,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到中央工作以后……上海市委有一个报告,要把曹荻秋同志定为叛徒,这个报告送张春桥那里,张春桥批准了,转到我这里,我画了圈……这是我应该承担的工作责任……”
  公诉人检察员钟澍钦经审判长同意后发言:“……姚文元伙同张春桥、王洪文诬陷、迫害陈丕显、曹荻秋等,是为了巩固他们在上海篡夺的权力,把上海变成他们反革命活动的基地,绝不是什么工作责任,而是他们蓄意犯罪。”
  公诉人发言后,审判员问辩护人对被告人还有什么要发问的,律师韩学章问姚文元:“你诬陷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同志是叛徒,你跟张春桥是怎么商量的?是怎么定下来的?”姚文元答:“关于曹荻秋的问题,我没有跟张春桥专门讲过……在叛徒的问题上没有进行过什么指使人策划或者专门要他们定为叛徒,……我画过圈……我这一点要负责任。”
  接着审判员巫宝三问:“1967年5月7日济南的武斗事件,是你和张春桥支持的,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在济南工作是不希望发生武斗的。事后,有这个事实,那是在一个红代会的一个代表会议上,我讲了有倾向的话……既然我事后讲了这个话,那我就应该对当时受到王效禹打击的那300多名群众,还有其他的群众,山东的群众表示道歉……这就是我在这个事件上应该负的责任。”法庭宣读了姚文元在1967年5月7日在山东省大中学校红卫兵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节录):“这两天在济南市在政治思想战线上,你们,还有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同志们打了一个胜仗,……”宣读后,姚文元说:“这些话符合我当时讲话的意思。”但他又说:“事后讲了有倾向性的话,这是事实,但事先确实劝阻过的。”
  法庭宣读原山东省革委会常委张美智1980年7月22日的证言(节录):“5月6日午后,王效禹说,你们不是在采取行动吗?张姚首长批准了,以前为什么不让你们动,中央首长怕你们力量不足。我问春桥,文元同志说,只要中央同意,不要耽心有人没人了……”宣读后,检察员钟澍钦经审判长许可后发言,他叙述了济南“五七”武斗事件的经过,指出“刚才宣读的证据,完全证实了姚文元参与了这次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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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二)(2)
法庭宣读1980年9月4日山东省委关于张春桥、姚文元支持制造济南“五七”事件的证明材料。材料中写着:“……据统计,因‘五七’事件,以‘冲击省革委’罪名而遭逮捕的5人,被拘留的22人,被送公安机关的160余人,被非法关押的2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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