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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回归的人事档案-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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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借故不理案  市局答复下周看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是星期三,我来到俱乐部,张书记说王科长下企业去了。

  找不到王科长,我索性前去市中院,梁洪那里也应该对我有个交代。这一次还算好,在中院纪检监察室找到了梁洪。

  梁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你找了好几个部门呵?我本来准备按行政处理的方式跟你处理下去的,也查了一段,上次我一到东湖区法院,他们就告诉我,市区两级检察院都来了人,而且是按刑事案件介入,我当时就说,那好,既然他们来了,我们就不用再去查了。”

  “我原来是看到东湖区法院根本不愿去处理,说是中院叫不要开庭的,我考虑到请检察院去介入,可能对这个案件的查处要方便一些,现在检察院说够不上刑事,那你们也应该按照《法官法》来处理吧?” 我说。

  “要我们按照《法官法》来处理,现在也必须要检察院来跟我们讲,而且要他们拿出书面决定和法律条款来。他们传询了我们的干部,晚上几个小时才回来,进行了这样和那样的指责,态度还那么凶,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一个回复。他们市检察院在市中院查不下去,跑来找我,要我跟他们配合,做做工作,我也跟他们配合了。我们的人有抵触情绪,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的人冷遇他们,拖着不肯写证明材料,还是我带着检察院来的人去做工作,否则人家理都不愿理他们检察院。”

  我不得不细细解释:“市检察院来请你配合他们的工作,是我建议的,因为你以前曾跟我明确表示过对这一案件的公正态度,给我留有良好的印象。我考虑到你在中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自己查自己的人怕会有难度,市检察院又感叹中院的证人对他们很冷淡,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提出希望市检察院能找你配合,或许工作会好做一些。

  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在《法官法》第三十条的第七、第八和九项规定的也很明确,我之所以请检察院介入,是因为东湖区法院根本不愿去处理,而该案件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国家的刑法,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领导,也表示了该案件属于渎职,可以请检察院介入,还说如果不脱掉法院的这个壳,案件很难查得下去。

  现在检察院给我的那份决定书,文字也很简单,表示的也含糊,只是维持东湖区检察院的那份刑事决定书,口头解释是够不上刑事,作行政处理可找法院。他们也找了东湖区法院,要东湖法院给予我赔偿,但院长不肯,还冲市检察院发脾气,作行政处理的话,他们检察院又管不到。

  实际上我对市检察院的那份决定也不服,申诉到了省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也表示应该由市中院纪检处理,并把材料转给了你们中院。你若要市检察院的决定书,市检察院给我个人的那份决定书行不行?我可以复印给你。”

  梁洪也有他的理由:

  “给你的那份拿给我们没有用,除非市检察院把他们的案卷移交到我们,我们才好说话,那样才好办,否则我们也不能办。如果没有检察院去介入,我们当然好按照行政的方式去处理,现在一个是刑事,一个是行政,两种处理方法相差十万八千里,我们怎好办?

  再说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应该怎样处理,他们也应该给我们拿出一个书面意见来。他们市检察院老是这样,好多案子搞了以后就不管了,也不给我们一个交代,叫我们怎样去处理?

  现在这件案子我们也不会去查了,查来查去也就是那么一回事,这样的案件我们也管不成,说实在的,你的这件事是属于政府行为造成的,我们法院也没有办法。你说省检察院把材料转给我们了,我没有收到。”

  “不管怎么讲,这个案件在你们这儿,结果如何,对我本人总应该有个回复吧?何况市人大也发了案件的转办单给中院,你们给市人大也应该有个交代。”

  “我们不可能跟你回复,对市人大,我们也好交代的很,就说市检察院已经按刑事案件介入,我们只能中止,不好再查。”

  “市检察院也邀请了你们,以作为两家法律部门,联合到东湖区法院进行协调赔偿工作,你又跟人家表示说不好去,结果市检察院去了,找到了东湖区法院的院长徐河东,徐对人家检察院的态度又是那样,如果有你们在场,情况就不会一样了,你们与东湖区法院毕竟是上下级的关系。这件事情对我来说,也很艰难,我写给省委孟书记的信,批给了市机械局后,机械局也答应了给我恢复编制,对续补社保关系虽然也答应了,但又说是钱没有地方出,原来有江拖这个单位在就好办了,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跟我办成。”

  “到东湖区法院去协调的事,我们也不是不好去,是不能去,他们市检察院办案,我插在里面干什么嘛?当然,我也不是讲你告错了,只是检察院已经介入,我还跟他们去做什么?要怎样处理,检察院应该拿出个书面意见来,他们办案子老是这样,我还打过电话给他们法纪处,我们没有见到他们调查的案卷材料,叫我们怎样去处理?”

  “市检察院的案卷里是有不少的调查材料,他们的调查总结我也看到了一些,万检察官见被我看到,便收起来不肯让我看,说这是侦察材料不能给我看,我也不知道具体内容。要不我去把中院的意见向市检察院转告一下,你看呢?”

  “那你自己看咯,如果检察院能把案件移到我们这里来,我们中院对下面也好有个交代,否则我们怎好处理?我们再去查处的话,人家东湖区法院一句话顶过来,说市检察院已经来人查过了,你们又跑来干什么,这叫我们怎样说?”

  我还是有些顾虑地说:“如果市检察院强调这个案件够不上刑事,说这件事是中院的原因造成的,市检察院在行政上管不到,不肯转送案件,而你们又不查办,这件事僵在这里,那该怎么办?”

  “那你可以再去找市人大。”

  我见已没有再多说的必要,加上万检察官曾提及梁洪以前跟我所表的态,梁的解释说是我缠得他没有办法的敷衍,是糊弄我的,就不愿再谈。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我从市中院出来后,接着去了一趟市检察院,没有找到万检察官,下午再去,仍未找到。

  五月十六日,我去找了一下机械局的王科长,也没有找到。

  为了证实省检察院是否把材料转给了市中院,我去了远在上海路附近的省检察院,这里正在拆建。院招待所的人告诉我,省检察院已经暂时搬到贤士一路办公。

  我来到贤士一路,找到了省检察院新的办公地址,得知控申举报中心还没有搬过来,仍在原址,暂在招待所办公,看来是白跑了一趟。

  十七日一早,我来到南柴俱乐部,王科长这次有些不好意思地笑着说:“你又来了呀?”

  我说:“我还不晓得有多难找到你,好不容易找到你一次也不知道是有多艰难。昨天上午也来了。”

  王科长解释说:“我昨天是8点半左右走的,下午都在这里没动。”

  “是嘛,我上午来的时候,连你泡的茶都还是热的。” 我说。

  这时,局服务中心的那位主任也来上班了,王科长又笑着对他说:“这个秦付根又来了,他还是在九五年被除的名。”

  “这些人家都知道,还不是因为我碰到了这样倒霉的事情,问题到现在都没有得到解决。” 我有些不快。

  “你这次去新丰管理处开会,碰到了唐方明吗?” 我又急切地问

  “我这次没有去,他去了。” 王科长边回答,边指了指局服务中心的主任说。

  “是哦,王科长那天有事没去成。” 这位主任答应着

  “我们在十八号有个会在新丰管理处开,你去不去?” 王科长又对我说。

  “我是不是好去呢?” 我试探地说。

  “就怕到时万一碰不到唐方明,我们跟张鑫平讲行不行咯?” 我真想去,他又把话缩回去,知道我与张鑫平不大好说话。

  一提到张鑫平,我就气不打一处来,说:“那个张鑫平,我原来认都不认得他,谁晓得他是怎样搞的,老是会这样跟我过不去。”

  “是哦,那个张鑫平对你是有一些说不出的味道。” 王科长附和着我。

  “这件事跟张鑫平讲有什么用嘛?提起他这个人我就来气,他跟我谈到这件事时,他说他对两边都搞不清楚,他在组织上,当然站是在组织的一边,顾也只能是顾组织。而唐方明倒不是这样,在对这件事的态度上,现在就是唐书记在这里,我都可以当着他的面说,连他都讲原江拖的做法是不对的。”

  这时,王科长好似来了兴趣,拨通了徐主任的电话,跟徐商量说:“秦付根到我这里来了,我们看看几时还是去一下新丰管理处吧?他们答应跟人家解决就解决,不答应的话我们也好跟秦付根回复,你看呢?”

  王科长通完电话,告诉我说:“徐海根这两天身体不舒服,我们要到下个星期才能够去得成。”

  我爽快地说:“行,这么长的时间都拖过来了,我也不会在乎这么几天。”

  出来后,我又去了一趟市检察院,还是没有找到万检察官。

报告搁笔夜三更  邻里火灾惊人心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我满怀希望来到南柴俱乐部,见门口没有停王科长那辆熟悉的自行车,心想他可能又不在了,但既然来了,就总要进去看看,还好,王科长在里面。

  我老着脸皮说:“王科长,对不起,也没有办法,一个星期跟你报一次到。我刚才在外面没有看到你的自行车,以为又找不到你了。”

  王科长开玩笑说:“难怪我的自行车会被偷掉来,原来是你盯到了我的车子。”

  接着,他讲了一大通一年之内丢了三辆自行车的头痛事,有一辆还是借的。

  说到正经事,王科长告诉我,他已经与徐主任约好,会在二十五号星期五去新丰管理处,二十七号星期一可以跟他联系。

  这一天,我又去了一趟省检察院原址,在招待所问到,省检察院的控申举报中心,又刚搬到市郊区检察院里面临时办公了。

  我来到郊区检察院,找到了省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的临时办公地点,在这里,我一眼就认出来了以前收我材料的那位检察官,他帮我查了一下记事本,说我的材料早在三月初就已经转到市中院了。

  我想,这样跑来跑去也不是个办法,应该准备一份详细的报告材料给市检察院,光用嘴说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这样做也要郑重些,即使再找不到万检察官,也可以留在的他办公室,等找到他时也好谈些。

  晚上,我为了能较好地跟市检察院交涉,查找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一直忙到次日凌晨 3点多钟,写出了《要求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中院纪检的报告》,报告内容是:

  本人于二月七日,收到了贵院《洪检申决字(2002)01号刑事复查决定书》,二月九日写了材料,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要求对东湖区法院魏群枉法裁定、郭岚和吴卫兵玩忽职守故意贻误办案依法追究的申诉》。经询问,省人民检察院已转给了南昌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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