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的人事档案-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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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总要过问一下,我和徐主任会再去一趟新丰管理处,现在下面正在搞改制,工作都很忙,我在十几号又要到外地去开会,要么你到月底再来一趟。”
我听后,心情有些沉重。
检察官诉案难审 澄清事实斥伪证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万检察官打来电话,请我到他办公室去一趟。
在控申处办公室里,万检察官仔细询问了有关情况,特别关于西湖区法院立案后约四个月未予审理、又转到东湖法院的原因。了解了原江拖组织部长刘焕宇在诉讼前后的表现,市中院在清算组的法官,对是否应该开庭所持的态度;核实了本人对魏群所负责的《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认为是枉法裁定的依据;征求了本人对魏群、郭岚、吴卫兵延误办案应承担什么责任的意见。万检察官一一作了详细的笔录,并让我签了字,按了指印。。
万检察官告诉我说:“这些天我与李检察官进行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院里有车就开车,没有车就乘公共汽车,确实查到了很多问题,对有关涉案法官也进行了批评,我对他们说:‘你们的做法也太不应该了,这是饱汉不知饿汉饥,你们倒是每个月国家有工资发给你们,人家因劳动争议的纠纷失业在家,没有了生活来源,国家有法律规定应该开庭,你们不去跟人家开庭主持公道,现在倒好,延误了办案,这对人家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你们也应该想一想。’这几个人被我讲的无话可说。”
我深为感动,对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不辞辛苦、秉公执法、认真办案的态度,由衷地表示了感谢。
万检察官又给我看了市中院两次发文的复印件,前一份是二○○○年九月十七日发给各基层法院的通知,文件为《洪经初字(2000)114一4号》,所依据的是最高法院《企业破产法实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说是因江拖于九月十五日被宣告破产清算,终结江拖债权债务方面与经济有关的民事活动;后一份是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的,是为我提出再审申请后,发给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加紧复查再审并将结果上报中院的指示。
对于前一份文件,我是第一次见到,就其内容来看,并不能说明其终结范围也包括我起诉的劳动争议案,如果说是包括了的话,参照《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与最高法院一九九六年八月协商一致的文件规定,无疑是个失误。
谈到二○○○年十月十八日中院驻清算组法官的表示,万检察官说:“我们已找到了当时在场的焦宜松,另一个姓邹的法官已经调到上海工作去了。焦宜松现在说的请况,跟你讲的不一样,讲是他们叫东湖区法院不要开庭的。”
我感到非常意外,再复述了当时去江拖找到这两位法官的情况。万检察官说:“现在这件事最好是你去当面跟他讲,要他写个证明来。”
我回家后,越想越感到不对劲,作为一个堂堂的中院法官,怎能这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呢?他既然会这样做,以我这样的身份去找他,他会能够理睬我吗?就又打了个电话给万检察官,问他是否能请他一起去找焦宜松。
万检察官表示不大好同去,说:“实际上让你一个人单独去找他也不妥当,我也晓得这些人说话不负责任,一会说东,一会儿又说西。”
“那能不能在你们再去找焦宜松时告诉我一下,好让我当面跟他对质。”我提出建议。
“那样也不好,除非以后开庭质证,那时倒是可以的,现在我们已经要求焦宜讼写个证明材料来,等他交来了再说,我们也会设法与现在已在上海工作的邹梦取得联系。”
提到我请市检察院依法追究有什么要求时,万检察官说:“是不是请东湖区法院赔偿一下给你造成的损害,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由于焦宜松所作的证言,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官的渎职罪,恐怕有些困难。”
“我原来倒不是一定要追究他们的罪,问题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承认有错的态度,即使就像两辆骑着的自行车在路上不慎相撞,如果有过错的一方能对被损害的一方说声对不起,也许这件事就完了,何况这是法官知法犯法,拿老百姓太不当一回事了。再说东湖区法院纪检监察室,对本法院的这起违法违纪案件,根本就不愿去追查,甚至连已经触犯了国家《刑法》也无所知,我是迫不得已才向检察院提出来的。”
由于市中院焦宜松法官的证言,直接影响到了该案的深入追查,我陷入了苦苦的沉思。官官相护是自己早已想到了的,逆来顺受惯了的老百姓,并没有多少会拿鸡蛋望石头上去砸的,像我这样认真,是不是自讨没趣?然而,人们的知法又有多大的意义?
在这已经进入了两千年的法治社会,若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追究,那法官在人们心目中会是怎样的形象,若司法不能得到公正,那我们老百姓还要法院干什么?那法院还能不能叫人民法院?
通过对国家法律条文的反复研究,我对案件作了仔细的回顾和深层的思考,写了一份《中院驻清算组表态的经过和东湖法院魏群触犯刑律的事实》,材料中说:
二○○○年十月中旬,本人到东湖区法院询问开庭一事,魏又说不会开庭,我心急如焚,十月十六日写了材料向市中院信访室反映,尔后又向中院民事庭作了咨询,他们均认为:根据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应该开庭,中院已派人到江拖破产清算组具体负责,你可去找他们一下。民事庭有关法官还给清算组的负责法官打了电话。
十月十八日上午,我在江拖丰收楼一楼办公室找到了邹法官和焦法官,向他们说明了情况,出示了《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邹法官说:“魏群跟我通过电话,但没有把情况说清楚,也没有提到这份劳动部文件,我当时不了解情况,本来想把这个案件终结掉的。”
邹法官和焦法官都表示:法律条文和劳动部文件已讲得很清楚,劳动争议案与债权债务案件也不相同,应该开庭,叫我赶快去东湖区法院,把被告名称补更为清算组,并转告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
此时,焦法官还提到江拖那份没有公章的除名文件,说是否有效,邹法官说无效,并对我说:“当初江拖不肯跟你在文件上盖章,那时你就可以坐到厂长那里去,要他安排你上班,发你的工资。”邹和焦两人又都表示,他们可以帮我解决编制和养老保险等。
在该办公室,我还看到了江拖所收到的东湖法院关于诉讼的通知,以及钉在墙上的江拖破产清算组工作安排表,表上标明在二○○一年一月份解决完遗留问题。最后,邹法官还收下了我的起诉书等材料。
而今焦法官对此的说法,据说不一样,本人感到十分意外。二○○○年中院的《洪经初字(2000)114一4号文件》是九月十七日发的,而我与焦法官和邹法官的接触是十月十八日,东湖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是十一月二日,会不会是在不同的时间所表示的不同态度?而我与他们至今也只是会过一面,那次的情况应该不会很难回忆。当初他与邹法官的表示应该是对的,现在为何犯得着反为变故?确实令人费解。当然,本人要把当时每一个字的原话都叙述得很准确也是件难事。何况在该年九月份,本人已向魏*了一份要求法院请江拖清算组参加开庭的报告,为了表示听从邹和焦的交待,还再向魏群递交了一份《关于补更被诉人名称的报告》和已补改名称的起诉书。
对于魏群的行为及其负责的那份裁定,是否够得上罪?本人补充一点看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渎职罪。据多方查证,魏群在那份裁定中根据所谓的“有关法律”,纯属子虚乌有,其自己也无法拿出,所谓的有“有关法律”即不是事实。江拖并没有被注销,魏群明知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对此有专门文件,反而胡乱以“有关法律”四个字随意蒙混原告当事人,作出了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定,终结劳动争议案的诉讼,给本人的损害苦不堪言,符合刑律追究的条件。
此后,据说魏群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裁定,又推说是受了市中院《洪经字(2000)114一4号文件》的影响。本人认为这是牵强附会,是对执意枉法裁定的开脱。该文件是中院经济庭作的,本身就是指债权债务方面的经济案件,否则劳动争议案何不由经济庭来管,那我不是也可以直接去清算组登记债权?再说劳动争议案中的补偿,是由劳动法规决定的,不是债权债务的经济关系。对于明知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文,魏群又为什么不向上说清楚,对本人又不敢出示她“有关法律”的依据,这就是严重的渎职。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提议市检找梁洪 新丰偶辩张鑫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我将报告及抄录的诸多涉及该案件的法律法规条文交给了万检察官,希望能起参考作用。
万检察官此时情绪十分低落,向我诉说:“我们催中院的焦宜松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他到现在也没有写来,找又好难找得到他,打电话给他也又老是不接。”
说着,他又连续几次拨打焦宜松的电话,对方果然没有人接听。
“可能是他办公室里没有人吧?”我觉得奇怪。
“不是。”万检察官肯定地说。
“那边哪里会知道是你打的电话呢?难道那边有来电显示?”我愈加犯疑。
“他们是知道。”万检察官又接着说:“我们给现已在上海工作的邹梦也去了长途,要他给写个证明材料来,到现在他也没有写来。”
说着,万检察官显出一副无可奈何的样子。看来,万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在市中院的调查受到了冷遇。
我见万检察官精神状态很差,向他提出建议:“是不是能找找中院纪检监察室的梁洪主任配合,梁主任这人比较正直,是个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人”。
听了我的建议,万检察官为之一振,如获至宝,便详细地向我了解一下梁主任的情况。
我把以前与梁主任的接触说了一遍,并告诉他,梁主任正在着手由人大转下来的那件行政赔偿案的确认工作,你们何不可以交流一下,估计他在中院要面对那样一大片的关系网,办这件案子也不容易。
万检察官来了情绪,说这两天就去找他。
万检察官又问了一下市机械局对我的事现在解决得怎样。
我说:“已经确定了恢复编制,但是不能安排工作;也答应了考虑补办社保,但又因江西拖拉机厂不存在了,一直在与新丰管理处协调,现在还未得到落实。”
万检察官感叹地说:“那不是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下午,我又去了一趟市机械局,王科长让我把徐主任请来,然后我们三人在劳资科开始了谈话。
王科长说:“局里已经开了党委会,会上确定了丰收集团的问题要新丰管理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