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与侦破-第3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卸嘀盅臀镏省Q〖藓讼赴崖浜罅粝碌男】榘剩梢云鸬侥萄旱淖饔茫涤醒臀镏省!�
血型物质,是划分血型,决定血液特异性的依据。它不仅存在于红细胞表面,而且存在于白细胞、血小板、血清以及红细胞酶等当中;不仅存在于血液中,而且存在于人体其他组织细胞、体液和分泌物、排泄物中;不仅存在于人体,而且广泛存在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界。通常我们把血型物质叫着血型抗原或凝集原,它能与相应的抗体(又叫凝聚素)相结合,发生凝聚反应,根据这种反应,我们就可以进行血型测定。
血型是由遗传决定的,受基因控制,按照遗传规律,由亲代传给子代。子女可能是什么血型,不可能是什么血型,可以根据父母的血型推算出来,如ABO血型的遗传,是受A、B、O三种基因控制的,每个人都有其中两个基因,这三种基因自由组合配对,就所以形成人A、AB、AO、BB、BO、OO六种等位基因型式。这些基因型式,控制和决定着遗传的性状,因而叫着遗传型。在A、B、O三种基因中,A、B是显性基因,O是隐性基因,隐性基因只有在纯合子(如OO、AA,即两个基因相同)的情况下才显现出来,也就是说O基因只有在OO基因型中才表现出来。两个基因组合,实际表现出来的性状就叫表现型,即我们所说的血型。上述六种遗传型实际表现出来的只有四种,即AA、AO表现为A型,AB表现为AB型。BB、BO表观为B型,OO表现为O型。子女的两个基因,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父亲的两个基因与母亲的两个基因分别组合配对的结果,就形成了子女的可能基因型式,从而决定了子女的可能血型。如父亲为A型,基因型为AA或AO,母亲为O型,基因型为OO。AA与OO的两个基因分别与对方基因组合的结果都为AO;AO与OO的两个基因分别与对方基因组合的结果为AO和OO。因此,父为A型,母为O型,其子女的血型,可能是A型或O型,而不可能是B型或AB型。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血型的遗传规律来进行亲子鉴定。
血型物质不仅具有一定的特异性,存在个体差异,而且基本稳定,终身不变。因此,可以利用血型的这一特性来进行个人识别。尽管目前仅根据血型还无法认定特定的个人,对血液还只能划分不同的类型,无法认定某一血迹(液)就是某一特定个人的。但是商这一天的到来已不太遥远了。在国内,利用警犬对血迹进行气味识别,已可以认定该血迹为某一特定个人所有。在国外,已有人从血迹(液)中拍摄X射线遗传基因图,利用人的基因图各不相同的特点,认定某血迹(液)系某特定的个人遗留的。
目前,在我国法医实践中,运用得最广泛、最经常的血型系统是ABO和MN两种。
ABO血型系统:这是人类发现最早、运用得最广泛的血型系统。它根据红细胞中所含抗原和血清中所含抗体的差异,将人体血液分为A型、B型、O型和AB型四种。红细胞中含A抗原,血清中含抗B抗体者为A型。红细胞中含B抗原,血清中含抗A抗体者为B型。红细胞中含A、B两种抗原而血清中不含抗A、抗B抗体者为AB型。红细胞中不含A、B抗原,而血清中含抗A、抗B两种抗体者为O型。ABO血型物质(抗原),与其他血型物质不同,不仅存在于血液中,而且广泛存在于人体其他组织细胞、体液和分泌物、排泄物当中。加之,在血液流出体外干燥后形成的血迹中,ABO血型抗原和抗体保存时间较长,不易破坏。因而,ABO血型系统较之其他血型系统,在法医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更为重大。
MN血型系统:MN血型系统是由兰德斯特勒和列维利两人在1927年发现的,它根据红细胞上所含M、N抗原的不同,将人体血液分为M型、N型和MN型三种。红细胞中含有M抗原的为M型,含有N抗原的为N型,MN两种抗原都有的为MN型。MN血型系统是独立于ABO血型系统之外的又一个红细胞型系统。M、N抗原在ABO系统四种血型的血液中都可以见到,因而A、B、O和AB四型中的每一型又可以划分为M、N和MN三型,形成12种血型。
MN血型系统也是法医实践中运用得比较广泛的一个系统,它与ABo血型系统一道,为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等缩小范围,排除嫌疑提供着客观而重要的线索和依据。
此外,其他血型系统也不断地运用于法医实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运用范围将越来越广,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2。从电视剧《血凝》想到的——亲子鉴定漫谈
在法医鉴定工作中,亲子鉴定是比较复杂并且困难的一种。我国古代解决亲权问题的方法很有趣。如北魏时李崇在扬州做判吏,县民苟泰的儿子3岁时走失,以后在赵奉伯的家中发现,但苟家和赵家都说儿子是自己家的,又都有邻证。郡县断不了这个案子。上级判吏李崇用了一计。他把两个“父亲”与儿子分别禁闭数日,然后突然让狱史去告诉他们:“小儿子已得暴病死亡,快去办丧事。”苟泰一听,悲痛不已;赵奉伯只是叹了口气,并无痛意。于是李崇将小儿还给苟泰,赵奉伯也叩头伏罪。类似的记载还有:前汉时,颖川地方有弟兄未分家同住在一个院子里,两人的妻子都已怀孕,但嫂嫂胎伤而不言,见弟媳分娩的是男孩,便抱为已有。双方争吵3年而未得解决。官司打到郡里,郡守黄霸命人抱着小儿立于庭院,让妯娌二人竞相去抱小儿,谁抱到就归谁。嫂嫂抱到小儿,用力甚猛,而弟媳却怕伤了小儿,情甚凄怆。于是黄霸斥责嫂嫂道:“你难道为了贪得家财,连伤了孩子也不顾么?”并将小儿判归弟媳。这两个例子都是设法观察父母对孩子的真情得到解决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我们的先人发现了比这种察情法更有价值的方法——滴骨验亲法。
滴骨验亲法,是以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骨骸上,看血是否渗透入骨而判定是否具有血统关系。若渗透入骨,即具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统关系,不入则否。用现代科学的眼光来看,这种方法并不科学,但它创造了客观地用血液作为鉴别亲权的方法,成为用血型鉴别亲权的先导,因而在法医学史上具有特殊的价值,中外法医学者和血型学家也特别予以重视。早在1929年,日本法医学和血型学权威人士就指出,中国知道以血型鉴定亲权要比欧美早约1400余年。
早在三国时代,就有了滴骨验亲法的实例。据记载,当时陈业之兄渡海丧命,同时遇难者有五、六十人,待发现尸体时,尸体正高度腐败,不可辨认。陈业心想,听说是亲者一定有所不同,于是便割臂流血撤在骨上,果然一骸骨上血液浸入,其余骸骨则血液不入。
父子间的滴骨验亲至少起自南朝,据记载,孙法宗的父亲死于海,他听说如系至亲,血洒骨上,血即浸入。他就操刀沿海找寻,见枯骨就刻骨灌血,这样找了十余年,虽然割得臂腿已无完肤,仍然未能找到。同时代的记载中,还有这样的例子:梁武帝第三子豫章王综,其母淑瑗曾在齐的东昏宫中得幸于齐高祖,齐亡后,又幸于武帝,7月而生综。宫人都怀疑王综不是武帝之子。王综长到14岁时,其母让他知道实情,并告诚他不要与其他王子比。王综听说,以生者血沥死者骨,渗即为父子,就私自发掘了齐东昏墓,取出骸骨,洒臂血试之,果然渗入。以后他在西州得了第二个儿子,过了一个多月,他偷偷把儿子杀死埋葬,以后又遣人发掘,取其尸骨,洒血试之,又得到证明,才相信自己是齐高祖的后人。
这就是说,早在公元3~4世纪,我国就已应用滴骨法确定亲权关系,但是这种方法并不科学,这不仅是现代法医学的观点,而且早在17世纪,就有学者以实例指出:“滴血之事,未可尽信。”明代之后,又有合血法的发现。明末的《检验尸伤指南》、清初的《福惠全书》和《校正本洗冤集录》都有完全相同的记载:“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但生血见盐醋无不凝者,故有以盐醋先擦器皿,作奸蒙混。”滴骨法是以活人血滴在死人骨上;合血法却是在双方都是活体时应用。
清代光绪十年,吴有如曾画有一幅《谋产滴血图》,并附有一段说明:
“山西人某甲,行商于外。所集资财,寄于其弟乙,俾掌握而出纳之。甲在客中取有妻,生一子,越十余寒暑矣。近来妻已病故,己亦年老作客他乡,自知非计,携子经归。乙虑赀产之必复于兄也,诬其子为抱养,授异性不乱宗之义,鸣于官。官召亲族问之,则皆以嫡子对。而乙力辩非己出,案不能决。官无如何,命依古法滴血验之,而血凝合无间。欲答乙,乙不服,请以己子效法兄,而血又不合。乃嚣然谓官断有公,欲上控。亲族恶其贪娼,无人理,因言其子本非乙种,盖其妇私于丙而怀孕者。众口分明,具证奸状。富提两鞠之,办俯首引罪无异词,而案遂定。”
这是我国古代以合血法确定亲子关系的一个法医检验实例。合血法较之滴骨法更接近于现代的血型检验,但从现代法医学角度来看,这也不是科学的方法。本案例中,法官用合血法鉴定的结果虽与事实相符合,但并不能排除偶然性。社会发展到今天,科学的确定亲权的方法是现代法医学上的综合亲子鉴定法,尽管这些方法远说不上尽善尽美,还有不少缺陷,但较之古人的滴骨法、合血法要科学很多。现代法医学上的亲子鉴定,主要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即根据子代和亲代之间,在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具有相似的特点,来分析研究各种遗传特征,进而判定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生关系。
人的遗传性状是由基因决定的。子代和系代基因之间的关系是:子代的一切基因都来自亲代,每一个亲体都给子代提供自己等位基因中的任何一个;至少有一个亲体存在某种基因,子女中才可能存在该基因;如果一个亲体据有纯合子等位基因,则他所有的子女都必须携有该种基因。因为子代所有基因都是来自亲代的,所以子代和亲代表现出各种相似性状。这是进行亲子鉴定的重要的科学基础。
现代法医学进行亲子鉴定的结果,有三种情况:一是肯定父子关系。在对若干基因综合观察分析以及检验以后,得出完全一致的结果,就基本可以肯定父子关系。判定的遗传性状越多,肯定的概率就越大。二是否定父子关系。遗传学证据可以表明,某人绝对不可能是某个孩子的父亲。孩子某甲携有一个某男子或者甲的母亲都没有的基因,则该男子绝对不是甲的父亲。遗传分析还可以在确无第三个男人参与的情况下,否定两个可疑父亲中的某一个,从而肯定另外一个。例如,已婚妇女张某,除自己的丈夫外,还与另外一个男子何某有两性关系。后因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需要弄清孩子的真正父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医学工作者根据遗传学证据,排除了孩子不是张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就可以推断是另一男子之子。这种判断有一�